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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善誌願者協會章程

北京慈善誌願者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的名稱為:北京慈善誌願者協會。

英文翻譯是:北京慈善誌願者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由從事誌願服務的專家、學者和其他個人會員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民政局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和積德行善、無私奉獻的文明精神,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和發展”,倡導壹切有能力的人“爭做慈善誌願者”。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劉家窯橋董家業大廈二期3A08。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對誌願者的概念、意義、資格和工作的宣傳活動,不斷擴大從事慈善事業的力量。

(二)反映社會各界人士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咨詢意見。

(三)組織協會成員聚焦社區慈善和誌願服務,組織實施符合協會宗旨的社會誌願服務和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四)接受捐贈。設立、籌集和管理協會籌集的慈善基金;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和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接受港澳臺、國際友人和有關組織的捐贈和物資;在全市範圍內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重點為社區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5)救災。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接收、分配和調撥協會在國內外捐贈的救災資金;組織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存、運輸和發放;告慰救災勇士。

(六)扶貧,重點幫助社會弱勢群體。開展關愛老人、幫助孤兒、幫助殘疾人、幫助醫生、幫助學生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七)組織和資助有益於全社會弱勢群體和人類身心健康的活動和慈善救助。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慈善救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誌願者組成誌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團體成員或者其他機構合作,成立與其宗旨和業務相關的市場經濟實體和社會經濟實體,拓展慈善資金籌集渠道。

(九)對協會會員的誌願服務工作實行時間節約,鼓勵會員積極參與誌願服務工作。

(十)組織慈善宣傳,開展慈善理論和發展戰略研究,探索中國特色慈善發展道路,獎勵優秀誌願者人才和為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群體。

(十壹)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際國內慈善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參與國際國內慈善救助活動。

(十二)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管理。會員類型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成員:

1,支持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履行入會手續,參與入會輔導。

(2)個人成員:

1,支持本協會章程;

2.誌願做誌願者,搞慈善;

3.年齡18歲以上;

4.履行入會手續,參與入會輔導。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a)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閱讀和使用協會相關書籍、資料、內部刊物和網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壹條團體成員中的個人享有與個人成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形象;

(三)介紹協會,宣傳和發展誌願服務義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壹定數量誌願服務的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退出會議的會員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違法或損害本會聲譽的,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和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需要由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壹名行長、若幹名副行長、執行董事和董事組成。總統任期為五年。理事會會議由主席或常駐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四至六次。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召開會員大會;

(二)選舉協會會長和副會長;

(三)決定協會秘書長;

(四)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重要事項的決策和重要工作的協調;

(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增減理事,增減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

(六)聘請協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七)研究、決定和取消會員資格;

(八)行使職代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組成。秘書長是法律代表,對協會主席負責。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二)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協會服務機構開展慈善活動;

(三)宣傳慈善精神和誌願服務的意義;

(4)招募誌願者,並將其轉介到誌願服務機構;

(五)接受和處分捐贈的款物;

(六)起草有關文件、提案和報告;

(七)收集工作建議;

(八)開展誌願者培訓;

(九)履行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協會根據服務項目設立各類服務機構,每個服務機構設負責人1-10,由秘書處提名。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幹名,由秘書長提名,報秘書長辦公室確認。

第二十五條各類服務機構的職能是:

(壹)規劃和組織本服務機構的慈善工作;

(二)推薦董事候選人,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價;

(三)開展其他需要機構開展的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理事會制定的繳納辦法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的運行實行精簡、節約的原則,費用不得超過各種資金來源總額的15%。

第二十九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六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11年4月29日經第壹屆第壹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徽、會旗、會歌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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