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理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應急委員會,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響應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專門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應急委由市有關負責人、市級有關部門、北京警備區和武警北京總隊負責人組成,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由相關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區縣應急委和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參照市應急委和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確定。
市、區縣應急委和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設立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辦公室負責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相關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道突發事件信息。
第八條本市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在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京中央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本市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本市應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把應急響應作為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對在突發事件應對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