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行政法規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
(1)解決違憲問題的權限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規等違憲情形)的,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具體權限分配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法規。
(2)提交審查的程序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審查,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具體由法制委員會接收、登記、研究;必要時,經秘書長批準後,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二、強制性規定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下。
1,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2.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而是引起或者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結合,由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不導致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更不用說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其效力。
第三,刑事訴訟法的禁止性規範
在現行法律中,在刑事訴訟中,授權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同時存在。禁止性條款的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被判處緩刑,刑期尚未執行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百壹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正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人員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不屬於前款第(壹)、(二)、(三)項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
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核實辯護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以上是我給大家提供的關於哪些行政法規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總之,行政法規不能違反憲法。如果它們不合法,主管當局可以改變或撤銷它們。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