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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江蘇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政府和部門主要領導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將其工作實績作為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第五條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年度考核、離任審計和跟蹤獎懲制度。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切實得到保障,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管理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轄區內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工作以及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三)組織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負責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和崗位責任制考核;

(五)具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為符合生育第壹個子女條件的夫妻免費出具《計劃生育服務證》,提出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初步意見,提供計劃生育服務;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

(七)接受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

(八)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工作;

(九)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政策;

(十)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檢查,開展隨訪和計劃生育服務。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做好公民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服務工作,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申報手續;

(三)督促應當采取避孕措施的夫妻及時落實避孕措施;

(四)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動和組織群眾制定計劃生育自治條例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實行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第九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壹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本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和獎勵等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專(兼)職人員,並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護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落實節育措施、孕情檢查、兌現獎勵政策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實施計劃生育合同的格式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第十壹條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工作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壹)農村居民由鎮人民政府管理,城鎮居民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管理;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管理;

(三)待崗、離休、退休、長期病假、停薪留職的,由原單位和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四)辭退、開除、除名和解除勞動合同,由原單位移交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管理;

(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 *配合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育齡人員居住的社區應當通過村(居)民自治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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