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論界,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是壹種司法權,檢察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時表現出獨立審判權、處罰權等壹定的司法特征。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享有的案件偵查權與公安和安全機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
1,直接考察對象的特異性。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不是任何公民都有的。其偵查對象由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有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尚未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調查對象的身份是特定的。
2.偵查權行使目的的特殊性。檢察機關行使案件偵查權所追求的目的,並不包括普通刑事偵查活動中起訴犯罪的目標,更重要的是通過自身的偵查活動,引導、推動和保證行政和司法活動不脫離法律軌道,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從物業來說。檢察機關不是偵查機關。其調查活動區別於其他調查機關的特點之壹是其從屬性質。檢察機關的案件偵查權來源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直接服從和服務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偵查權是實現法律監督功能的手段,是偵查的目的。檢察機關的案件偵查權壹旦被剝奪,其監督職能也就被剝奪了。
4.限制和救濟。這是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壹個重要特征。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過壹定的程序直接受理和偵查各種刑事案件,這是對警察機關偵查權的壹種制約。如果偵查權被警察壟斷,沒有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偵查權的濫用,損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第三,檢察機關享有案件偵查權的必要性。
從依法治國的角度來看,誰行使權力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權力的合理有效使用,權力使用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從國內外的歷史實踐來看,檢察機關的案件偵查權有利於更好地打擊犯罪,懲治腐敗,更好地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從當今世界來看,檢察機關有權對案件進行偵查,檢察指揮偵查已經成為世界檢察制度的發展趨勢。
(1)中國檢察機關案件偵查權的歷史成因。
(2)從當今世界主要檢察機關行使的職權來看,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案件偵查權是國際通行做法。
(3)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檢察機關擁有案件偵查權。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職務犯罪已經並將越來越多地與其他非職務經濟犯罪交織在壹起。各種犯罪手段往往被犯罪分子交替或綜合使用,單壹職務犯罪的案件比例日益下降。例如,樂平市檢察院調查了壹起公安派出所所長和指導員徇私舞弊的案件。隨著偵查的深入,貪汙、非法買賣爆炸物等犯罪也被查了出來,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案件壹並糾正,案件偵查難度加大。其次,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由於運行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範,壹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受利益驅使,利用手中的權利強行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和獲取,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嚴重幹擾和破壞。從當前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來看,檢察機關的案件偵查工作應該得到加強。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的貪汙賄賂犯罪壹直呈上升趨勢。從1983到1987五年間,全國檢察機關* * *立案查辦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15萬件;從1988到1992五年間,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21000余件,上升40%。1993至1997五年間,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38000件。第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職務犯罪越來越智能化。例如,銀行、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經濟犯罪的多發和易發部分。以證券市場職務犯罪為例,我們可以看到這類犯罪具有以下特點:1,犯罪主體專業水平高,壹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和相當的專業知識,犯罪主體往往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計算機,2.犯罪具有隱蔽性,壹般難以被偵破,取證困難。這種犯罪耗時短,流程簡單,犯罪留下的證據容易被銷毀。3.利潤大,風險小,犯罪往往內外勾結,信息、情報等。都是眾所周知的,很難被抓住。4、後果嚴重,擾亂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破壞政治經濟秩序,給投資者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由點到面,在很多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都有類似的特點,要求必須有專門的、較強的偵查能力,偵查隊伍要負責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發展的職務犯罪。四、立法中完善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幾個原則。
完善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制度是壹項復雜的工作,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論證。當前,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監督為核心,強化職能偵查作為法律監督的手段,使檢察機關的辦案更加靈活,查辦案件的權力更加廣泛,從而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水平和效率。
(1)職能偵查:突出對檢察機關偵查權的法律監督,強化檢察機關偵查權,有利於加大對各類職務犯罪和侵權案件的查處力度。
(1)強調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突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制衡機制。檢察機關通過案件查辦引導地方行政司法活動走向法制化軌道,如直接查辦壹些“地方保護主義”下的犯罪,否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土政策”,糾正行政司法的無序狀態,確保國家法律壹體化的實施不受幹擾。
(2)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中要維護、監督和保障法制統壹。刑事法制的統壹不僅包括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司法平衡,還包括各類刑事案件之間的司法平衡。因此,有必要將其他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納入法律監督的視線。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壹種手段,案件偵查權應當可以選擇任意的偵查方式,偵查活動應當具有鮮明的執法導向意義。只有保持檢察機關偵查權的相對靈活性,才有可能保證法律監督機關能夠及時、客觀地監督刑事法律制度中的薄弱環節,使刑事執法活動不斷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靈活偵查,立法不應對檢察機關的直接管轄作過多的硬性規定,檢察機關應有靈活的偵查權。
靈活偵查原則是指立法上不再硬性規定檢察機關直接管轄的範圍,而只要求檢察機關直接偵查案件的原則。從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活動中更加靈活的選擇權,最大的好處是便於檢察機關根據不同經濟政治形勢的發展需要,靈活調整執法力度和打擊重點。因為,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某壹類犯罪不可能壹成不變,永遠是打擊的重點。靈活偵查原則的核心是在立法中體現檢察機關偵查優先的精神。檢察機關可以對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立案偵查。比如,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中涉及的偽證、包庇案件進行聯合偵查。目前,國外許多國家對檢察機關的案件管轄采取相對靈活、不確定的管轄模式,出發點在於將法律的宏觀調控作為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
《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關於是否取消“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偵查,是否提起公訴”的規定,爭議很大。當時的理由是:(1)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人民檢察院自己查辦的案件太多,必然分散精力,影響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2)對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自偵案件過多,不利於準確打擊犯罪,有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3)有些檢察院管轄的自偵案件,如果公安機關不投入力量,檢察機關同樣難以承辦;(4)上述條款可以任意解釋,甚至有些法律明確規定的自訴條件,被檢察院變成了公訴案件。弊端太多,立法機關最終采納上述意見,直接導致檢察機關在部分職務犯罪案件中偵查權的喪失。上述理由的目的在於如何充分發揮對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有效監督和制約。然而,幾年的實踐表明,上述目標並沒有實現,反而削弱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在查辦職務犯罪過程中,對與之密切相關的其他案件立案管轄,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體現,是檢察機關查辦各類職務犯罪的內在要求,有利於檢察機關充分行使案件偵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