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埃及公司法全文!急!急!!急!!!

埃及公司法全文!急!急!!急!!!

埃及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實施條例

1981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9號

實施條例(節選)

公司法:1981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9號。

總局:貨幣市場管理總局

部長:經濟事務部長

總經理:公司的總經理

第壹部分公司的設立

第壹章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設立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1條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得少於三人。股份公司的合夥人不得少於2人,其中1為責任方。

第二條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初步合同和章程應與部頒標準合同和章程壹致。

第三條合營公司的初步合同和章程經批準後,應進行公證。

初步合同和章程的批準費為已發行資本的0.25%,最高金額為65,438+0,000埃鎊。公司的前期合同、章程和公司註冊後壹年內的抵押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第五條股份公司應當以其設立時的名稱命名,不得以其股東的名稱命名。

股份公司應當以壹個或者多個合夥人的姓名命名。

第六條上市股份公司的已發行資本不少於50萬埃及鎊,公司發起人的認繳額不少於已發行資本的壹半或註冊資本的65,438+00%(以較多者為準)。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全部股份的25%。

非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已發行資本不少於25萬埃及鎊,公司成立時現金支付不少於四分之壹。

從事下列業務的公司應發行不低於500萬埃及鎊的資本,並在成立時支付不低於25%的現金:

1.參與設立股份公司或參與股份公司增資;

2.組織證券的發行、銷售和認購;

3.證券交易。

第七條公司章程應規定每股面值不得低於5埃鎊或高於65,438+0,000埃鎊。

第八條公司合同、票據、信函、報表中應當標明公司名稱,包括“股東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等字樣,以及公司總部地址和最近壹期資產負債表中標明的公司已發行資本額。

第二節公開發行

第10條未指定認股人或者認股人超過1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股本。

第11條股份公司設立或增資時,應向埃及自然人或法人公開出售49%的股份,為期壹個月,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起人在公開發行前已認購上述比例;

2.埃及人在壹個月結束前已認購上述比例;

3.根據投資法成立並允許外國人擁有的公司。

第三節實物購股和成立大會

第二十六條以實物購買股份的,發起人應當對實物進行評估。發起人應在簽署初步合同後、貨幣股認購期結束前向總局提交申請,以核對實物估值是否正確。

第二十七條上述申請由稅務總局設立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該委員會由65,438+0名法律顧問擔任主席,由2至4名經濟、會計、法律和技術專家組成。如果實物屬於國有資產,該委員會應包括財政部和國家投資銀行的代表。

第二十九條實物股應當由創立大會表決,現金股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但創立大會不得修改公司章程,除非經代表已發行資本三分之二的發起人同意。

成立大會還擁有以下權利:

1.批準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及其費用的報告;

2.批準第壹屆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負責管理股份公司的合夥人名單,或監事會成員名單;

3.批準任命的審計師和第壹個財政年度的審計費用,以及公司成立期間的審計工作。

第31條發起人應當在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本認購完畢後,或者在向評估委員會提交實物評估報告後壹個月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資本半數以上之股東出席方為合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無論認購多少股份,均有權出席創立大會。

第三十四條創立大會由持有股份最多的發起人主持。如果份額相同,就抽簽決定。成立大會指定了壹名秘書和壹名出納員。

第三十五條經創立大會批準擔任第壹屆董事會或監事會的成員,可在其中選擇壹人擔任董事長或董事長,經與負責管理的成員協商後,可任命公司總經理。

第四節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設立

第三十七條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資本可以限於發起人的認繳或者限定數量的認繳。

第38條實物股應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估價。若各發起人均有實物出資,則該發起人的評價為最終評價。

第三十九條委員會的實物鑒定報告應在本章程簽署之日前七天存放在公司臨時辦公室。如果實物是國有資產,發起人應向中央審計機關提交報告。每個股東都有權獲得壹份報告。

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和籌建期間的各項費用,應當列明明細清單。每個股東都有權獲得該報表。

第41條股東繳納的股本應存入部長指定的銀行,在公司法人提交公司章程已完成工商登記的證明前,不得提取。但是,在下列情況下,銀行可以退還已交存的股份:

1.由於發起人原因,提交申請後六個月內未能成立公司,緊急法院裁定指定專人提取保證金並返還股東;

2.章程簽署後壹年內未向有關委員會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

3.發起人註銷公司設立,並以簽署發起人姓名的決議通知銀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按照本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簽署。

第四十四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合同和章程;

2.商事登記機關出具的公司名稱不與其他公司名稱混淆的證明;

3.已發行資本的四分之壹已存入銀行的證明;

4.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如果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是公務員或在國有部門任職。

第四十五條公開發行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還應當提交:

1.總局批準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

2.證明發放的股息不超過總局規定的限額;

3.創立大會紀要、同意以實物出資的決議、任命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等。

第四十七條總局負責受理和審查設立公司的申請。如果文件齊全,總局應在10天內向第四十八條所述委員會提交申請。

第五節審計委員會

第48條應通過部長令設立壹個特別委員會,由至少壹名國務秘書擔任主席,負責審查和批準設立公司的申請,其成員應包括:

——國務院法制部門代表,級別在助理大法官以上。

-公司總局局長

-貨幣市場總局局長指定的代表

-投資總局局長指定的代表

-商業登記局局長指定的代表

-由總商會主席指定的代表

第49條除下列情形外,委員會不得反對設立公司:

1.公司或章程與範本的強制性規定不壹致,或與《公司法》相違背;

2.公司目標或經營活動違背社會公德;

3.發起人未取得設立公司的資格;

4.董事或者經理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50條委員會的其他權力:

1.批準公司變更或增加經營範圍;

2.依照本條例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批準企業法人形式的變更;

3.決定是否同意對公司進行檢查;

4.考慮修改公司章程,使其符合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委員會在60日內未作出決定的,發起人可以先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文件,然後繼續辦理公司設立的其他手續:

1.提交給委員會的初步合同和章程的副本,表明委員會已收到該副本;

2.委員會秘書應核證向委員會提交文件的日期以及委員會在60天內未能解決的文件。

以上證件都有,公證處可以出具正式合同或者確認簽字屬實。

第五十八條委員會未能在60日內作出設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決議的,發起人應當向部長書面報告,部長應當在收到報告後60日內征求總局意見,批準公司設立。如果部長未能在60天內做出決定,該公司將被自動批準成立。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有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夥人,各合夥人以其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夥人減少至2人以下,6個月內不能補充的,依法解散。

因繼承、強制拍賣股份等原因導致合夥人增加至50人以上的。,全體合夥人要在壹年內協調解決問題,或者將公司改組為股份公司。如不能協調或重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第61條公司有權以其設立宗旨或者壹個以上合夥人的姓名命名,但應當加蓋“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我們不應該使用與其他現有公司相同、相似或容易混淆的名稱。

第六十二條公司的合同、文件、票據應當標明公司名稱和“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以及公司的總部地址和資本數額。

第六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經營保險、銀行存款、接受存款或者存放他人投資資金。

第二節預備合同和章程

第六十四條發起人可以根據範本達成初步合同。未經相關委員會批準,不得違反該型號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十六條全體合夥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簽署公司設立合同。合同經委員會批準後予以確認或公證。

第三節資本和股份

第67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得少於50,000埃鎊,並應平均分成每股不得少於65,438+000埃鎊。如因任何原因減少資本,合夥人應在壹年內采取措施增加標準資本或將公司改組為其他形式。否則,任何壹方均可通過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第68條股本應全額認購並存入公司在部長指定的銀行設立的賬戶。資金的提取或退還應符合本條例第41條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合夥人可以現金或者實物入股,但不得以公司工作形式入股。

以實物入股的,要根據實物性質由專家評估。專家報告應當包括對實物的正確描述、實物的擔保、第三方的所有權利、估價依據以及按照通常交易價格確定的價值。所有合作夥伴都需要在報告上簽字批準。

第七十條以實物入股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合同中的實物評估負責。如證明估值過高,合夥人應向公司支付差額,其他合夥人以現金支付差額,除非能證明自己並不知情。

第71條公司的發起人和經理在增加資本時,即使與原協議相違背,也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非法認購的股份,視為發起人、經理已認購。不當認購壹經發現,應如數繳納;

2.實有股份增值超過公司設立合同或者增資合同確定的價格,發起人應當認購增值的股份。

第七十三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商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公司名稱不與其他公司名稱混淆的證明;

3.所有合夥人的股份已全部存入指定銀行的證明。

第四節申請設立和申請評審委員會的提交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第壹章第五節的規定適用,但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除外。

第三章公開發布

第七十五條公司合同、章程及其條款的修改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並依照《商事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

第七十六條任何人付費後均可向商業登記機關索取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正式副本。

第七十七條公司自工商登記完成之日起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此後不能作為不履行公司合同或者章程規定的借口。

第七十八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兩周內向總局和總局報送公司合同和章程,以及表明公司登記日期、編號和地點的證明文件。

第七十九條總局收到上述文件後,應在公司公告中刊登下列文件和消息,費用由公司承擔:

1.公司設立合同或者章程;

2.委員會批準的日期,或向公眾發行股票的公司的部長令的編號和日期,或上述兩項未獲批準的事實;

3.公司商業登記的日期、號碼和地點。

第二部分各種形式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壹章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壹節資產構成

壹、資本構成-增資-減資-股份分期付款

第八十條公司應當有已發行的資本,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公司的資本應該以埃及鎊計價。

第81條股份公司的資本為公司發行的各種股票的全部面值之和,股份公司還應當加上合夥人認購的擔保股份。

第八十二條認股人認購股份時,除支付發行利率和費用外,還應當以現金或者其他法定支付方式繳納貨幣股面值的四分之壹以上。董事會或合夥人有權在公司成立後10年內要求支付余款。不得以個人債券或者動產清償,也不得以發起人對認股人的債務清償。

第八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人的擔保股份包括其交付的現金和實物股份。未經股東特別大會批準,合夥人不得放棄其股份或將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六條特別股東大會可以根據董事會或者合夥人的提議,決定增加註冊資本。

第八十七條董事會或者合夥人應當在增資提案中包括增資原因、公司上壹年度業績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第八十八條董事會或者合夥人可以在註冊資本限額內決定增加發行資本。

第90條增加已發行資本,得以發行新股或下列方式為之:

1.現金

2.以同樣的方法

3.該公司欠訂戶的債務。

4.認購者持有的債券

第105條特別股東大會可根據董事會或合夥人的提議,決定減少已發行資本,同時相應修改公司合同和章程。

第106條減少發行資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降低股票的面值

2.減持股份

3.公司收購後會銷毀壹部分股份。

2.公司發行的股票

三。公司的財政年度-股息和儲備金

第186條公司章程應當明確會計年度,會計年度不得超過12個月。

第187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董事會或合夥人應準備以下文件: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賬戶

3.公司過去壹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報告。

第192條董事會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時,應當提取凈利潤的二十分之壹作為法定公積金。如果儲備金額達到已發行資本的壹半,股東大會可決定停止轉增,法定儲備可用於增加資本或彌補虧損。

第193條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提取壹定比例的凈利潤作為經常性公積金,用於章程規定的用途。

第194條可分配利潤為利潤減去累計虧損和上述兩項準備金的分配。股東大會決定利潤分配方式。

第196條股東大會在批準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後,應決定公司員工、股東、董事和合夥人應得的可分配利潤和股份,但應遵守以下原則:

1.職工現金分配比例不低於10%,但總額不得超過職工年度工資總額。

2.公司章程規定職工收入超過利潤的65,438+00%,且金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超出部分劃入專門賬戶進行投資。這筆錢可以在公司未來虧損年度分給員工,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或合夥人的決定,用於員工住房建設等項目。

3.股東分紅不得低於可分配利潤的5%。之後董事報酬不超過可分配利潤的10%。

4.股東大會可以根據董事會或者合夥人的提議,決定設立其他準備金。

第二節公司管理

壹、股東大會

第二百條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和《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會議。

第201條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日期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召開日期召開。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應在公司總部召開。

第二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

1.公司名稱和總部地址

2.公司的法律地位

3.註冊資本和發行資本

4.商業登記號碼和地址

5.股東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6.註明股東大會是股東大會還是特別大會。

7.議程,包括詳細描述

8.如果第壹次股東大會未達到法定人數,第二次股東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在兩種日報上刊登兩次,其中至少壹種為阿拉伯文,第二次至少在第壹次5日後。邀請函應通過普通郵件發送給股東。

未上市公司不需要刊登公告,而應通過掛號信向股東發送邀請函。

會議通知至少應在第壹次會議前5天發出,如果第壹次會議未達到法定人數,則至少應在第二次會議前7天發出。

第二百零四條在發出通知或者邀請之日,應當將會議通知及相關資料連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董事會報告壹並報送總局、總局、審計機構和債權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百零五條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至股東大會結束止的股權轉讓,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生效並登記。

第二百零六條股東大會的議程由召集股東大會的機構決定。但持股5%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增加話題。申請書應當載明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及其理由,以及其股份已存放在公司總部或者指定銀行的證明和在股東大會審議該申請前不退股的保證。申請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提交。如要求專題會議增加議題,本條第壹款所述比例應增加至10%。

第二百零八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其他股東代為出席。被授權人應出具書面授權。非公司董事的股東不能委托董事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但是,只要達到法定人數,董事可以相互委托出席會議。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每個股東可以代表自己和他人擁有最大限度的表決權。

第210條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出席股東大會。合夥公司應至少有壹名負責管理的合夥人和法定人數的監事會成員。審核員或其指定代表應出席會議。

本條例第二百零四條所稱機構,得派員參加。債權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出席股東大會。

第211條股東會由董事會主持,或由合夥公司經理主持,或由召集會議的機構代表主持,或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的代表主持。

第212條會議開始時,經大會同意,主席可指定壹名秘書和若幹名計票人。

第214條會議紀要應包括與會人員的詳細情況及其意見,由董事長、秘書、櫃員、審計人員簽字,並在壹個月內報送總局法定代表人、總局和債權人協會。

第215條下列人員有權召開股東大會:

1.董事長、合夥人或監事會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時間召開股東大會。

2.必要時,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合夥人、合夥經理或監事會可決定召開股東大會。

應審計師或代表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董事會或合夥人應召開股東大會。

召開會議的申請和理由應通過掛號信發送至公司總部。

3.如果董事會在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之日起1個月內未能召開股東大會,審計師有權要求召開股東大會。

4.在上述情況下,或董事會成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公司總經理有權召開股東大會。

5.清算人應當在清算期間召開股東大會。

6.如果確認董事會成員或審計師有違規行為,公司檢查委員會應召開股東大會。

  • 上一篇:深圳市特殊困難殘疾人救濟補助辦法
  • 下一篇:生活中常見的應用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