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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殊困難殘疾人救濟補助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救助補貼管理,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殘疾人救助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助包括重度困難殘疾人定期補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內貧困戶殘疾人醫療康復補助、意外和突發重大疾病住院等臨時困難補助、高校殘疾學生學雜費補助。第三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每年可申請壹次定期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條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持有殘疾證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殘疾人,每半年可申請壹次醫療康復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第五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有下列臨時困難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壹年內隨時申請壹次性臨時困難補助:

上小學、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的兒童,無力支付學雜費;

(二)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肢體手術等。,可以不支付費用;

(三)臨時住房困難;

(四)大病或罕見病突發住院、嚴重精神殘疾長期住院等。,且家庭經濟困難;

(五)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前款第(壹)至第(三)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1000元,有特殊困難的可補助至3000元;第(四)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2000元,特殊困難可補助至3000元;第(五)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3000元。第六條本市殘疾學生通過高等教育考試或者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繳納學雜費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校期間學雜費補助。補助標準為專科每學年3000元,本科每學年4000元,研究生每學年5000元。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本人或親屬持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貼申請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並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決定批準的,確定補貼標準,並制作書面決定壹式四份,分送市殘聯、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區殘疾人聯合會實施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貼申請的審批,但負責監督委托審批行為,並對審批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區殘聯負責將補貼及時發放給被批準給予特殊困難殘疾人的申請人。重度殘疾人定期補助按月發放,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殘疾人醫療康復補助按季度發放,臨時特殊困難補助和高校殘疾學生學雜費應自申請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第十條領取殘疾人特殊困難補貼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如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本人無法前往領取補貼的,由所在區殘聯及時將補貼送達申請人,並履行簽收手續;特殊情況下,殘疾人不能由代領人代為簽收的,應附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備註說明情況。第十壹條特殊困難殘疾人救濟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並列入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每年年初,區殘聯應編制資金預算,報市殘聯、區民政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殘聯匯總、市民政部門核實的名單和金額,編制全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將市財政承擔的資金撥付到各區財政局,再由各區財政局劃撥到區殘聯。年終,各區殘聯應編制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助資金決算報告並上報市殘聯和區財政部門,並附領取補助的殘疾人收款憑據復印件,由區財政部門憑備案的審批決定表進行核實。未經區財政部門批準,區財政部門應當減少下壹年度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資金中的補助金額,並書面報告市財政部門。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年終總結和決算。

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資金當年未用完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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