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條講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條件。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人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壹出生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要想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識別能力因年齡、智力、心理健康而異。根據自然人的辨認能力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認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進行與其辨認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
根據該條第1條規定,成年人,即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負責的自然人。本文所說的成年人是指具有正常辨認能力的成年人,而辨認能力不足的成年人根據具體情況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屬於本條範圍。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表明其具有成年人的辨認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那麽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參考:
在廣州某供應鏈管理公司與蔡某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壹案中,該公司與蔡某某簽訂了《以租代購電動車購買合同協議》,該協議載明,蔡某某以租代購方式購買該公司電動車,合同到期並支付最後壹期分期付款費用後,車輛歸蔡某某所有;蔡某某應每月按時繳納租賃費,以辦理租賃手續當日計算,並於次月提前壹天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如果逾期超過5天,公司有權收回車輛,沒收押金,並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當日,該公司將上述電動車交付給蔡某某。蔡租用上述電動車至租期屆滿,未向公司支付租金,也未將上述電動車歸還公司。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蔡某簽訂租賃購買電動車合同協議時已滿16周歲,公司提交蔡某與案外人簽訂的外賣配送合同協議,以證明蔡某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本案涉及以租代購電動車合同的約定,代表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蔡某租用電動車壹案,未能證明其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現公司主張蔡某支付租金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與本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訂)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二條對已滿16周歲但尚未做好就業準備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遊戲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