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關於貨車超載有哪些規定?
超載是指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允許限量。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車輛的裝載能力。
1.車輛載重量超過限載標準不足30%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記3分;
2.車輛載重量超過限載標準30%以上不滿100%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記6分;
3.車輛載重量超過限載標準100%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罰款1000元,記6分。
超載車輛的危害:
超載運輸危害極大。由於荷載大,道路損壞嚴重,道路養護成本增加,道路使用壽命縮短。車輛長期超載,容易導致車輛制動和運行安全性能迅速下降,如輪胎變形爆胎、制動失靈、轉向器輕擺、鋼板彈簧斷裂等。,導致道路交通事故。
車輛超載嚴重汙染大氣環境。超載車輛為了獲得更多的牽引動力,往往以低檔大油門行駛,發動機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尾氣超標,噪音過大,嚴重汙染大氣環境。
二、《民法典》關於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說明收貨人或者指定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文件。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托運人在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目的地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壹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如果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未收取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運輸的貨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取貨物的,承運人可以依法提存貨物。
《民法典》關於貨車超載的規定和《貨車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貨車超載對司機和自己的傷害都很大,不僅會對路面造成很大的磨損。對車速和車身平衡影響很大。如果車速過快,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