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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山體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山地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對山體的地質地貌、生態系統、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的保護。第三條山體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山體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山體保護相關工作。第五條山體保護實行山長制,分級分區組織領導山體保護工作。

山長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山體保護措施的確定和實施、山體保護工作的協調、自然災害防治等重大問題。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工作,依法接受監督。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第九條山體管理單位、權屬單位、承包單位、使用者等。應當履行山體保護義務,接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進行統壹登記,建立山體保護名錄,劃定山體保護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山體保護名錄分為重點保護名錄和壹般保護名錄。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山體,列入重點保護名單: (壹)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二)自然形態完整,景觀獨特;(三)重要交通幹線兩側;(四)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五)對生態、景觀或居民生活有重要影響的;(六)經評估認為應當保護的其他山體。

重點保護名單範圍以外的山體納入壹般保護名單。第十二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山體保護規劃。山體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山體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山體保護名錄和保護控制線、控制措施、恢復措施等內容。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批準山體保護規劃前,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山體保護規劃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五條經批準的山體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論證確需修改的,原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劃定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埋設保護界樁,設立保護標誌,並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或者損壞山體保護界樁和保護標誌。第十七條在山體保護控制線重點保護名錄內,除依法批準的公共* * *服務設施、公共* * *基礎設施和專用設施外,不得進行與山體保護無關的生產開發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采石、探礦、采礦;(2)挖沙取土;(三)修繕墳墓或修建經營性公墓;(四)改建、擴建現有建築物和構築物;(五)建設集中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六)毀林、濫伐林木;(七)亂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八)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九)傾倒、堆放、掩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占和破壞山體的行為。

在重點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做出更嚴格的保護規定。,以那些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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