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壹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是指只有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 *對等行為又稱多方行為,壹般認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表示意思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2)重要的法律行為和不必要的法律行為(67)
典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應當采取的某種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必要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法律規定的某種形式,就可以以任何形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3)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70)
根據效力是身份關系還是財產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是具有身份變更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物權行為是具有物權變動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
適用的法律不同,身份法的規範適用於身份行為,物權法的規範適用於財產行為。
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系,法律限制較多,財產行為自由度相對較高,只要妳有民事行為能力。
(4)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74)
1,概念。
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獲得待遇,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有償或無償,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償或無償。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因給付而取得待遇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應履行義務,並取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利益的考量或處理,就是根據市場規則來判斷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有自己的位置,而不是根據觀念來判斷絕對的平等。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履行義務,另壹方不給予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沒有形成對應的報酬關系。禮品、貸款等。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只能按性質給付,但有些合同可以按內容給付或不給付。當事人之間沒有有償或者無償約定的,應當根據法律和交易習慣解釋雙方的爭議。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顯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是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本身是無償的,不能因顯失公平而撤銷。
(3)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在無酬行為中,義務人通常因未取得對價而將重大過失作為賠償責任的要件,而在有償行為中,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屬於給付對價的利益,存在壹般過失時將承擔責任。
(5)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91)
1,概念。
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即可成立的行為,不以車票的交付為要件;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協議外,只有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交付的特性也被稱為實質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壹個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僅僅通過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只有根據意思表示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該行為才能成立,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實際行為不能因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管、保管、質押等合同屬於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另外,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行為。
(六)違紀和負擔行為(169)
1,概念。
處分是直接產生財產權轉移或消滅效力的行為。處分的結果是權利的轉移(交付貨物的行為)、權利的減少或變更(地役權的設立)、權利負擔的設立(抵押)和權利的消滅(逃避債務和遺棄)。處分行為的特點,權利變更效力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協助,處分行為壹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兩大類。物權行為是直接改變物權效力的行為;準物權行為是直接改變物權以外的支配性物權的設立和所有物權的轉移或消滅效力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是產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設定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只能通過義務人履行行為的權利實現。雖然負擔行為的效力也設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權利只有在他人的協助下才能實現,不同於處分權行為,所以負擔行為也稱為間接處分行為或債權行為,最常見的是合同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當它們共存時,可以區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力。
(2)處罰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擁有處罰權,沒有處罰權的處罰原則上無效;負擔行為的效果是產生支付義務。因為沒有物權變動,所以負擔人不需要以擁有處分權為條件設定負擔行為。對同壹標的物設定的數個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
(3)當處罰行為與負擔行為並存為因果關系時,立法必須對效力的關聯性作出判斷,確定有因還是無因。
(7)致使行為和非致使行為(160)
1,概念。
原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無論原因是否不充分或不合法,行為自完成時起生效,不受原因行為的限制。
2、分清含義:
(1)確認法律行為效力的獨立性。
(2)交付等處分行為和其他物權的設立,如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就是否定物權行為,否則就是肯定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