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公園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審批。第三條地質公園應當以保護地質遺跡為重點,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地質公園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公園工作的領導,將地質公園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依法制定地質公園規劃,統籌解決地質公園保護和合理利用等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文物、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質公園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質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第八條地質公園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和國家空間規劃。
地質公園內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地質公園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地質公園規劃。
地質公園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會。
規劃編制完成後,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評審。審查通過後,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監督地質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者活動參與地質公園的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地質公園的保護能力和科學利用水平。第二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壹條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依法確定的地質公園保護範圍和界限,樹立石碑和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第十二條地質公園不得有下列破壞地質遺跡、自然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行為:
(壹)伐木、放牧、狩獵、捕魚、燒荒、采藥;
(二)爬山、攀巖、開墾、爆破、采礦、采石、挖沙、取土;
(三)堵塞或者填充河流、山泉、瀑布;
(四)在景物、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擅自采集和挖掘標本、化石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根據土地使用功能的不同和地質遺跡保護的要求,地質公園可以劃分為地質遺跡景觀區、自然生態區、人文景觀區、綜合服務區、居住區保留區等功能區。第十四條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跡應當分級保護和管理。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可分為超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特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內不得設置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建築設施,禁止遊客進入。以保護和科研為目的的人員,經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進入。
壹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可以設置必要的觀光步道和相關設施,不得破壞地質遺跡。必須與景觀環境相協調,嚴格控制遊客數量,禁止機動車進入。
二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可以設置少量與景觀環境相協調的旅遊服務設施,不得修建破壞地質遺跡或者影響景觀的建築物。
三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可適當設置與景觀環境相協調的旅遊服務設施,不得破壞地質遺跡或影響景觀,不得修建樓堂館所、遊樂設施等大型建築。第十五條黃河壺口瀑布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跡分類保護管理範圍:
(壹)壹級保護區為主瀑布區所在瀑布段的地質遺跡景區,其範圍為黃河西岸自岸邊向西東西方向延伸約200米,南北方向劃定為主瀑布區西岸300米;
(2)二級保護區位於黃河流域十裏龍槽西岸北側瀑布區,南至鐵橋流域西岸,長4.6公裏,東西寬350米;
(3)三級保護區為黃河以西龍王滾至孟門山壹帶古坡中三疊統二馬營組地層出露的所有遺跡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