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要保護目標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公安、民政、交通、國土、教育、衛生、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條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依法監督檢查城市重點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二)研究制定全州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
(四)組織制定城市防空預案、人口疏散預案、戰時人民防空醫療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等保障方案;
(五)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組織訓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織人民防空演習;
(六)培訓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組織人民防空科學研究;
(七)對公民進行防空教育和訓練;
(八)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抗擊空襲,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禦,進行重要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九)貫徹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十)承辦州人民政府、延邊州軍分區和州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五條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監察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和社會承擔。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根據財力狀況和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需要予以安排,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延邊軍分區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縣(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詳細規劃時,要統籌考慮人防工程建設的內容和要求,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第九條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壹)建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成立應急搶修隊伍,負責工程、道路、橋梁、水庫、給排水、電力、燃氣等公共設施,以及搶險人員和物資等工作;
(二)衛生、醫藥等部門和單位成立醫療救護隊,負責戰場救護、運輸、傷員救治和防疫消毒、指導群眾自救等工作;
(三)公安部門設立治安隊和消防隊,負責火情觀察、防火滅火、協同消除化學汙染、維護社會秩序、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保衛重點目標、監督燈光管制。
(四)衛生、環保、外事、化工等部門和單位成立防化防疫隊,負責觀察、檢測、化驗、消毒、消除核生化武器襲擊現場和影響的汙染,並對群眾進行相關知識教育;
(五)郵政、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通信隊伍,負責有線、無線、移動通信等設備設施的搶修,保障通信暢通等工作;
(六)交通部門成立運輸隊,負責人口疏散、物資設備運轉和運輸工具修復。
紅十字會依法組織救助工作。
人民防空群眾組織應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訓練活動和所需裝備、器材、經費由組織單位負責。第十條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規劃,確定教育內容,編寫韓、漢雙語教材,培訓骨幹。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在群眾中普及防空知識。
自治州、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機關、學校、商業網點、社區群眾、重點目標等部門和單位開展防空防災應急演練。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人民防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