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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和事實

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於男性的身體優勢,壹旦發生家暴,表皮紅腫、青紫,卻致殘、重傷,甚至致命,嚴重損害女性健康。身體上的傷害是外在的,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女性的精神傷害。精神創傷往往比身體創傷更難治愈。遭受暴力的女性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氛圍中,內心充滿恐懼和悲傷,在壹定程度上導致抑郁或精神分裂。由於找不到合適的出路,他們不得不采取回到父母家、逃跑甚至自殺等消極抵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壞婚姻家庭。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這是建立在溝通協調的基礎上的。壹旦家庭矛盾轉化為家庭暴力,這種和諧就會失衡,雙方的關系就會轉化為施虐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夫妻關系必然會出現裂痕。即使受害女性可能還愛著自己的丈夫,但她們最容易思考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脫家暴。所以,家庭暴力是離婚的重要原因之壹。據統計,同安區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60%以上是因家庭暴力提起的。

(3)家庭暴力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發展。家暴往往被認為是“夫妻”之間的事,人們坐視不管,但實際上,妻子因為家暴致殘或遇害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本身就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對於受害者來說,當虐待超過自己的身心承受能力時,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采取“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報復措施,走上犯罪道路,從家暴的受害者變成了受害者。有數據顯示,我國50%以上的女犯人是因為受不了家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壹方面,作為社會的壹員,女性也是物質生活的創造者。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在自己的人身權利、生命、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被暴力侵犯和剝奪,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如何能夠投身於社會生產和發展?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犯了女性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也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也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D)家庭暴力不利於下壹代的健康成長。在充滿暴力、爭吵、怨恨和悲傷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身心都會受到傷害。他們大多存在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信任任何人、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失去對父母的尊重等心理障礙,會影響學習生活。長大後,有暴力傾向的人的比例遠遠高於其他孩子,有的甚至產生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目前,青少年犯罪率正在上升,這是壹個很好的例子。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壹個社會問題,涉及當事人的文化水平、思想觀念、生活環境、職業、心理、性格、脾氣等復雜因素。總結起來,主要有幾個原因:

(A)父權文化和夫權觀念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根源。中國的封建社會有幾千年的歷史。封建社會的男權思想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有些男人總認為自己在家庭中有絕對的主導權,有權支配妻子,可以隨意幹涉和處理自己的人身權利,所以把妻子作為攻擊的對象。政府官員和知識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事件越來越多,他們大多受到夫權思想的影響。

(2)經濟收入的懸殊是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壹方面,壹些男性因為壹些機會快速致富,社會地位大大提高,滋生了“想色欲”的想法,於是跟風熱衷於婚外情,找情人,包養情婦,導致對妻子和家人的不滿甚至厭惡。壹種是踢開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毆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人格、性侵等手段,直至妻子無法忍受。壹種是舉報只是玩玩的態度,強迫妻子接受第三者,妻子不接受就會發生家暴。另壹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方覺得丟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於是把妻子作為發泄對象,實施暴力。除此之外,還有壹種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打老婆來緩解痛苦。

(3)立法不完善、法律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2001年4月實施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壹些具體的制裁措施,如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提出離婚,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等。而對家暴的有力制裁,主要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關於故意傷害、虐待、遺棄、非法拘禁、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對於那些傷情較輕、暴力情節較輕、後果較不嚴重的家暴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不力,導致施暴者後期打擊力度較大。

(D)社會寬容助長了猖獗的家庭暴力。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壹直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單位不管。執法部門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果不構成犯罪,也不能處罰肇事者,所以“事多不如事少”。不願意介入,對肇事者從輕處罰,實際上是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威懾和預防功能。執法部門對家暴輕處理、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贖罪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這是由於立法的不完善,但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寬容和認可的態度。

(E)女性的弱勢促進了家庭暴力的升級。由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女性在遭受家暴時並不反抗,有的怕被嘲笑,被看不起,不願張揚;有的怕丈夫威脅,怕造成更大傷害,不敢公開。當暴戾的丈夫沒有反抗他的第壹槍時,他變得越來越暴戾。試想,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如果受害女性能做出強烈反抗並失敗,即公開家暴求助,家暴還會如此猖獗嗎?在接待中,我也發現有些人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暴力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懲罰。可見,女性的弱勢是推動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第四,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源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以上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原因的分析,打擊家庭暴力要做到三點:壹是預防暴力,二是懲罰施暴者,三是幫助受害女性,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

(壹)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列,廣泛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借助新聞媒體曝光壹些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案件, 這樣不道德的人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從而提高女性預防家庭暴力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 其次,要加強創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動,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創建“學習型家庭”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公民道德教育,倡導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裏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和諧融洽的家庭人文環境。

(2)加強和完善立法,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社會,制止家暴主要靠法律。沒有法律的後盾,消除家暴是不可想象的。目前,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法律法規存在許多漏洞和不足,沒有提供預防和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本途徑。因此,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需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壹些可操作性的規定,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同時建議制定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類型、施暴者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執法人員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器,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變避家暴、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現狀。

(三)構建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 * *管理模式。反家暴是壹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執法部門的介入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方法。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家暴案件,建立和增設“家暴報警點”,“110”工作人員要及時出警家暴報警案件,及時制止正在進行的家暴,救助受害婦女,嚴厲查處施暴者。社區(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場所,是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第壹道防線。社區(村)要關心每壹個可能發生暴力的家庭,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把家庭暴力扼殺在搖籃裏;充分挖掘社區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組建壹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識、熱心此項工作的誌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各種服務活動,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婦聯組織要履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切實為受害婦女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優化家庭氛圍,加強家庭倫理建設,營造良好環境,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與和諧。形成社會、社區、司法、婦聯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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