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指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壹、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數年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的刑罰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虐待手段,並在綁架過程中自殺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綁架後,因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2、由於綁架罪法律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立法絕對是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非常慎重的態度,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綁架他人後故意傷害或者強奸的,應當數罪並罰。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綁架罪都有綁架罪,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目的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綁架罪以勒索財物、劫持他人為人質為目的。(2)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威脅綁架罪常與敲詐勒索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是:1。犯罪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的目標和獲取財物的目標是壹樣的。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不同的人。2.客觀要素不同。如果敲詐勒索的威脅內容是暴力,行人聲稱以後會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已經在當時當場實施。3.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不是帶走被害人進行隱藏和控制,綁架罪是帶走被害人進行隱藏和控制。另外,行為人以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他人,並且不當場交付財物的,不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或者綁架罪定罪,而應當以詐騙罪論處。如果當場欺騙、威脅他人交出財物,且威脅的內容是對人實施暴力,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威脅的內容是暴露隱私,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3)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綁架勒索罪和搶劫罪都是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就侵犯合法權益而言,兩者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是非常類似的犯罪。區分兩者有兩個關鍵點:壹是綁架罪是非法剝奪被綁架人人身自由、威脅被綁架人安全的方法,敲詐勒索的對象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不能是被綁架人;搶劫的方法壹般不表現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威脅的人與搶劫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壹般是壹致的。第二,因為綁架罪是以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要財物,在實施綁架時不可能取得財物,壹般也不可能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只能是在暴力、脅迫的情況下當場劫取財物。(四)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實際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存在著特殊與壹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客觀上必然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方法與非法拘禁罪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罪構成;兩起犯罪中綁架、劫持被害人的空間特征是相同的,既可以是留在原地,也可以是將被害人帶離原地點。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還要有勒索財物或滿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目的,以及相應的存錢或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為人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實踐中,涉及綁架、非法拘禁的案件主要是以債務為目的的綁架、劫持人質案件。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在辦理綁架、劫持人質索要債務案件時,應當註意,本法頒布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不得參照適用,並註意在以下幾個方面區分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1。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債務”是指合法債務,如為非法債務進行賭博。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清,行為人確實以獲取合法債務為目的實施綁架的,應當定性為非法拘禁罪。但在因為行為人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實施綁架或劫持人質的情況下,也應仔細審查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如果行為人以不討債為目的綁架或劫持人質,仍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2.綁架他人索取債務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索取債務,然後通過挾持被綁架人索要額外財物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人既犯非法拘禁罪,又犯綁架罪。但這種情況應視為想象競合犯(實施索取財物的行為,且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多余財產)或吸收犯的壹種形式,行為人應以綁架罪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