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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麽關系?

看看陳衛國的博客。

1.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物權法》第壹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力,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根據憲法的這壹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是國家的經濟主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多種所有制經濟同時發展,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社會主義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發展。國家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同時,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依法監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經濟,也極大地促進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發展。這段感情就像壹棵大樹。如果只有莖沒有枝葉,大樹是無法正常生長的。另壹方面,如果沒有樹的莖和根,枝葉就無法生存。公有制經濟是樹幹,多種所有制經濟是枝葉。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割裂。

在“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下,國家通過“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可以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健康發展。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只有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才能通過法律實現產權的合法性,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不被破壞。因此,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必須適用物權法,只有調整物權法,才能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二,物權法堅持“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生產力不發達,市場經濟不發達。在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我們必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實現相對公平。《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市場經濟是以等價交換原則為基礎的。只要有市場經濟,就會有不同的市場主體參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建設,不同價值的產權都會參與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必須遵循的等價交換原則,必須保證所有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平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發展。因此,物權法規定的第二條原則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三,物權法規定了“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原則。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所有制的特定財產權,即“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這應當在其他法律規定中體現為特定的財產價值。《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從憲法的這壹規定來看,物權法強調“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對憲法這壹條款的具體解釋。法律保護各種所有制的合法財產權,合法財產權不可侵犯。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下,國家才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財產,但應當給予補償。“賠償”恰恰體現了合法財產權不可侵犯的原則。

第四,物權法確立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的原則。

確立“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的原則非常重要。在發展社會主義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過程中,必然涉及不同的物權法律保護,不同的物權由具體的內容來體現。物權的概念、種類和內容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由物權所有人來解釋,只能由法律來規定。確立法律規定原則,可以保證對物權的理解和保護在同壹法律規範和法律原則下進行。

法律條文成立原則不是指單壹的特別法,而是指不同的法律。由於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同,只能由不同的特別法來規定。例如,憲法規定了財產權、所有權和土地權。《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權、債權、土地權、所有權、收益權、著作權、發明權和由人身權衍生的財產權。而這些不同的物權在具體的特別法中都有特殊的規定和保護程序。

五、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不動產物權必須依法登記,這是物權法區別於其他涉及物權的法律的重要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是否必須登記沒有強制性規定,大多是原則上的。對於未依法登記的不動產,以是否交付或者實際轉移來判斷其是否具有所有權。《物權法》規定的“應當依法登記”是確認物權的壹項重要原則,即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應當視為未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物權。這壹規定對人們長期以來的“實際占有”觀念應該是壹個不小的沖擊。此外,這壹規定也是對長期以來為逃避納稅而故意不登記實際已經轉移的不動產權的違法行為的強制限制。

六、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交付原則。

過去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同主體之間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往往按照習慣原則處理。動產容易流動。如果沒有統壹的動產交付原則,壹旦發生動產物權糾紛或者動產物權涉及第三人權利損害賠償,就會造成法律判斷的盲區。然而,在同壹種動產物權的確認中,由於法官的素質不同,地域不同,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往往導致根本不同的判決。因此,“依法交付”原則將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後實際所有權和法律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依據。

七、物權的取得和行使合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判斷物權的取得和行使的合法性,很重要的壹點是堅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財產權往往涉及私權、公權和他人權利的沖突。如果只強調保護財產權所體現的私權和專有權,而忽視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就可能導致侵犯私有財產權的合法化。同理,公共財產權利的取得和行使的合法性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他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和主張不能侵犯財產權和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作出的這壹規定,有效地解決了物權的合法性與同時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之間的沖突。

八、其他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則執行。

《物權法》的這壹規定與我國其他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是壹致的,因為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龐大而復雜,任何壹部法律都不可能非常詳細地規定涉及物權的各種法律關系,所以需要不同的專門法律來進行調整。《物權法》作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法律規範的沖突。在我國,任何法律規定的物權都不能與憲法相沖突。在與《憲法》相沖突的情況下,必須適用《憲法》。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風光與其他法律壹樣,比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地位低於民法通則,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此,根據不同的法律層級解決法律規範的沖突,可以保證國家法律規範的統壹,這是我國立法制度的共同規定。這壹規定既加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保證了必要的靈活性。

從上述八項原則可以明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我國特有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物權的取得和消滅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只有在這壹原則下主張的物權才具有正當性,只有在這些原則下行使的物權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當然,這些原則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解釋和規定,才能被人們有效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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