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無疑對我國的司法建設活動起到了非常積極的推動作用。對這種國家侵權的行為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也是建立國家執法公信力的途徑之壹,因為這個世界上所有的工作都是人為的,誰也不能保證絕對沒有錯誤,所以國家賠償似乎也是相輔相成的。那麽,國家賠償法的範圍是什麽呢?國家賠償法的範圍是什麽?1.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能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與行使職權無關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五)因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國家賠償法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即國家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行使職權,侵害人民群眾相關權益時,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所以在我國,國家賠償根本不包括民事糾紛的誤判結果。但關鍵在於,在申請國家賠償方面還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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