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監管,保障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有效防治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設施,是指為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汙染環境而建設和安裝的處理、凈化、處置和資源化設施,以及配套的在線監測設施或者在線監控設施。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是指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對汙染物進行處理、凈化、處置和資源化的活動。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管理機構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管的日常工作。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監管。第五條排汙單位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和生產設施同步運行,排放的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並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結果負責。第六條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壹)設計、施工、建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不存在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

(二)滿足汙染物處理、凈化、處置和資源化的需要,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

(三)配備預警設施和汙染防治及應急處置設施;

(四)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控設施或者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第七條新建國家、省、市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縣(市)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現有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市、縣(市)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施或者在線監測設施。第八條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崗位職責、操作規程、運行記錄簿、監測報告、運行信息公開、定期維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等制度。第九條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的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第十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處理、處置汙水處理產生的汙泥,禁止傾倒、堆放或者直接填埋。

屬於危險廢物的汙泥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進行處置。第十壹條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包括自營和委托運營。

提倡排汙單位委托環保設施運營。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委托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並按照相應的類別和等級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活動。

從外地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在本市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向市環保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委托運營的,排汙單位應當與委托運營單位簽訂委托運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環保部門應當制定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營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委托方參考。第十四條排汙單位應當在委托運營服務合同簽訂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委托運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如需終止合同,排汙單位應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當地市、縣(市)環保部門。第十五條委托運營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委托運營服務合同的義務,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給排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排汙單位應當每季度向所在地市、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如實報送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汙染物排放、水處理、電耗、采樣監測等相關材料。

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排汙單位提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材料。第十七條委托運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因檢修、維護、故障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或者按照委托運營服務合同通知排汙單位。

  • 上一篇:國家賠償法的範圍是什麽?
  • 下一篇:漢武帝重刑:法規三百余章,死罪壹萬余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