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雷河的主要支流是指直接流入南雷河的蒙(木)音河、沙溪河、南格河、南白河、南崖河、南碾河、南遂河、南磯河、南臘河。南雷河流域的保護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在南雷河流域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南雷河流域涉及的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南雷河流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雷河流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資金,用於南雷河流域的保護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主要資金來源:上級扶持資金;本級財政預算資金;資源有償使用費;捐款和其他資金。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縣的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南雷河流域保護的重大問題,實現* * *治理,* * *管理,* * *享有。第二章保護和管理職責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雷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南雷河流域保護職責;
(二)統籌安排南雷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工程建設和資金使用,爭取國家在政策、項目和資金上支持南雷河流域保護;
(3)制定推進南雷河流域產業轉型升級、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措施;
(4)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促進流域生態安全;
(五)建立南雷河流域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雷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雷河流域的保護工作。第九條南雷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保護和管理職責:
(壹)宣傳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雷河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維護和保潔;
(四)制止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有關河道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南雷河保護和管理的其他職責。
南雷河流域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南雷河流域的保護,勸阻和制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南雷河流域實行河長制保護管理,落實流域保護管理責任,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保護管理工作。第三章保護和開發利用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南雷河流域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南雷河流域保護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南雷河流域保護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在南雷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南雷河流域保護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在南雷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植被、水體、地貌和* * *生物,並在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原狀。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南雷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註重節水、節能、節地和資源綜合高效利用,重點發展可再生能源和綠色產業,優先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林業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加工業,積極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汙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對生活汙水進行有效處理和綜合利用。
南雷河流域的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垃圾分類的宣傳和指導工作,按照相關標準在南雷河流域的鄉(鎮)、村和居民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進行集中轉運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