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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為全面推進建築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降低建築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切實保障建築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關於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建築施工企業特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壹,保險範圍

1.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其施工項目涉及的所有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2.建築業企業職工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仍按原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二、投保主體

3.建築企業按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實行總承包制度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為總承包工程中專業人員或勞務分包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在我市註冊的建築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應當為所有參加建築工程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5.外地註冊的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未在外地為該工程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應當為我市建設工程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

6.在我市註冊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外地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如果未在我市為該工程所有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建築工程註冊地為該工程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

7.建築施工企業在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同時,可自主確定為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保險程序

8.總承包企業簽訂總承包合同後,應填寫《鹽城市建築工人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壹式四份,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

9.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職工名冊。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由總承包企業負責申報備案工作。

10.建築施工企業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懸掛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告知書,告知農民工參加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的情況,以及發生工傷後的工傷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

第四,支付率

11.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繳費標準為:市政工程為工程總造價的0.06%;房屋建築工程為工程總造價的0.15%;工傷保險費按照拆遷面積每平方米1元繳納。

12.按照工傷保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壹年度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企業的考核情況,提出費率調整意見,並按照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五、保險期限

13.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期限,從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合同期滿後,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動終止。建築工程合同期延長時,總承包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向社保機構備案,保險期限相應延長。

14.建設項目有追加預算的,追加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追加預算後項目工期延長的,工傷保險期限相應延長。

15.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批準文件或者有效證件及時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六、被保險人管理

16.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實行人員動態管理。項目應配備勞務管理人員,並建立農民工工作名冊、考勤記錄(出入時間)、工資表等用工臺帳。人員變動時,應當在任職前後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新增和減少人員名單及參保人員名冊。

17.因臨時增(減)工或者調動職工等特殊情況,但未及時提交臨時增(減)工花名冊,臨時增(減)工因工負傷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第壹時間向市、縣(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供臨時調動的相關材料。市、縣(市)

七。工傷認定

18.農民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的,其所在施工企業應在第壹時間向當地人社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事故備案,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30日內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9.建築施工企業在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未申請工傷認定的,農民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以作為申請人,在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0.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及相關費用由單位承擔。

八、工傷保險待遇

21.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農民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22.建築企業職工工傷待遇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執行。

23.施工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申請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過工程合同期限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所在地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24.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後,由建築施工企業先行支付相關工傷費用,然後由建築施工企業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結清工傷保險待遇。

九、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25.人社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勞動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參保,對拒不參保的,要依法查處。

26.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監管手續,檢查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未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項目,不得辦理安全監管手續。

27.人社部門和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推進建築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人社部門要定期向建設部門反饋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情況和工傷待遇支付情況;建設部門要定期向人社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開竣工和安全監管手續辦理情況。

X.法律責任

28.建築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XI。補充條款

29.本市範圍內的交通、水利、園林等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的要求,辦理建築工程使用的農民工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

30.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後,國家和省頒布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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