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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並與實踐相結合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體,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等諸多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

(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保證。在中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我國現行憲法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中國特色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經全民討論,全國人大1982通過。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全國人大通過了四次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確立了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民族區域自治、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已經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已經確立。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與時俱進,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推進而不斷完善。它把實踐證明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及時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我國改革開放的傑出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證。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柱。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骨幹,解決國家發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NPC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涉及國家主權、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征用非國有財產、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訴訟仲裁制度等事項,只能處理。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的重要方式。行政法規可以為法律的實施和國務院行政職權的履行作出規定。同時,對於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對法律進行細化和補充。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國務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涵蓋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壹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可以制定法律、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屬於地方事務的事項。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事項外,對於國家尚未制定的其他事項,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它們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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