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占用耕地的補償費是多少?
國家對占用耕地的補償費為:占用水田每畝1萬元;占用旱地每畝補償1萬元;占用菜地補償每畝1萬元。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有收入的非耕地土地補償費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無收入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地、牧場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二、賠償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
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搬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
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遷移。
植物,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
(3)安置補貼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耕地。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被征地單位,每畝耕地應進行征用和安置。
補貼按年產值的四倍計算,人均每增加0.1畝耕地,安置補貼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五)國家因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個人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外。
付本人,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培養學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用於生產和安排剩余勞動力及不能就業人員就業的生活補貼。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的進壹步規劃,很多農田被政府規劃改造,國家對占用農田的補償根據農田的性質有不同的標準。人民應該積極配合土地征用,這對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