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因地制宜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恢復和增加植被,保護林草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三條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城鄉統籌、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綠化,加強綠化養護管理,提高綠化科技水平,促進綠化可持續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承擔宣傳、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評比表彰和獎勵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的辦公室負責本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綠化工作。
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農業等有關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綠化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綠色鄉村、園林式單位、綠化模範單位的創建活動,促進綠化事業發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法律和科學知識,傳播綠化文化,提高全社會的綠化意識。
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參加綠化活動,履行植樹義務,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綠化工作。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妨礙綠化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章植樹造林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全省和分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並規定實現目標的時限和措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低於全省森林總面積的40%。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劃定森林生態保護紅線,並采取綜合措施嚴格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公益林規模,實行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森林生態補償機制。第十二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科學造林,提高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植樹造林進行檢查驗收,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成活率低於85%的,不計入年度造林面積。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的天然林保護和防護林體系建設,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沿海防護林。
燕山和太行山區、壩上地區、沿海地區及京津周邊地區要加強植樹造林,突出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公路、鐵路、運河、堤壩等廊道綠化,合理配置樹種,喬、灌、花立體協調,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公園建設,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積極發展生態旅遊。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上開展植樹造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加強淺山丘陵地區和平原地區的綜合開發,發展特色水果、木本糧油等經濟林,促進農民增收。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綠化規劃,提高農村綠化水平。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參與農村綠化建設,植樹造林,綠化村街、庭院和空地,營造公共綠地和休息林;在村莊周圍、鄉村道路和溝渠等區域構築圍繞村莊的森林和綠化林網。
山區和丘陵地區農村村莊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5%,平原地區、壩上地區和沿海地區不低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