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更好地落實教育部?法治?要求,規範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的主要招生類別為:普通高考招生、學生保送招生、藝術招生、貧困地區定向招生、農村學生專項招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煤炭生產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職業高中對口招生。
第三條學校名稱: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翻譯:湘潭大學,郵政編碼:411105,招生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
第四條學校是壹所國立、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學校坐落在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毛澤東同誌的故鄉?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壹壹所教育部設立的高校,湖南省唯壹壹所沒有大規模合並設立的綜合性國家重點大學,國家?中西部地區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第壹期入選高校,湖南省和國防科工局立項,全國首批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是湖南省第壹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屆學校招生工作要怎麽樣?三助?作為指導思想,即?幫助高校選拔人才?、?對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幫助嗎?、?有助於擴大高校自主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是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培養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湘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於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關於招生工作的政策,指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學校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做好人才需求預測和培養工作;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條件、學科特色、專業內涵、人才培養等建設發展情況;組織部分類型考生考試,實行全日制本科錄取。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制定年度招生總體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普通招生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發送(送)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考招生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按照本科招生計劃總量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於調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不平衡。保留計劃執行學校統壹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網上生源較多、重點大學招生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選派能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幹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的人員必須沒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本科招生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招生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招生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員泄露錄取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入學考試(評估)
第十八條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的保送生和高水平運動員,由學校考核選拔,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按教育部、省級高校招生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考生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山東、山西、廣東藝術類考生進行專業考試,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湖南、北京、廣西的藝術類考生執行考生所在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組織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體育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入學規則
第二十壹條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檔案移交比例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根據學生情況確定;保送生和高水平運動員轉學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提供給學生所在省高校招生部門。
第二十二條學校根據高考成績、考生意願和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對於非平行誌願省份,學校誌願分數線沒有差別,優先考慮第壹次報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設置專業誌願級差,按照分數優先、綜合素質兼顧的原則,安排考生報讀專業。同等條件下,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當考生的專業誌願不能全部滿足時,如果進行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否則予以辭退。
享受生源地提高分數線或降低分數線優惠政策的考生,由學校錄取,根據其高考實際成績和所報專業誌願安排專業。有優惠分數線的,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設有選修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外語專業要求考生外語應為英語或相應專業語言,其他專業原則上按上限招收英語語言考生。考生入學後,英語是安排教學的第壹外語。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除招生計劃規定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學生和新生壹視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條我校組織藝術類專業分省考試,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必須取得我校出具的專業考試合格證明,且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同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0.6?3.75+文化成績?0.4)從高分到低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專業分高的學生。
在我校已投放藝術類招生計劃但未組織校考的省份,藝術類專業考生的錄取辦法執行學生所在省份的相關政策。如學生所在省份無明確規定,我校將根據省統考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省統考專業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九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其運動水平必須由我校體育專項測試確定,文化測試成績應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保送生、貧困地區定向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生、煤炭企業優秀青年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單獨招生。
第三十壹條我校建立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的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均發給由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蓋章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試不合格者,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直至取消資格。具有學籍的學生應當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辦理畢業登記。符合國家和學校關於授予學士學位有關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學費標準和扶貧措施
第三十三條學校按湘價教[2012]44號文件執行學分制收費,按學年提前收取學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四條學校已經成立?賞、勤、貸、助、減、免、補、延?和其他措施相輔相成,覆蓋所有學生的助學金和獎勵制度,不讓任何壹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為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前的有關規定與章程不壹致的,以章程的規定為準。實施過程中有修改的,修改意見自修改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