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國家機關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穩妥的原則,依法保護彜語和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加強彜語和文字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使用。第四條自治縣通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國家機關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使用語言文字。提倡彜族公民在學習和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和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鼓勵其他民族的公民學習和使用彜語。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彜語和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積極推進雙語教學。第五條自治縣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彜語時,應當遵守國務院批準的《彜語規範方案》。第六條自治縣國家機關在發展彜族語言文字工作中,應當尊重彜族語言文字的規律,保障彜族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彜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自治縣國家機關應當把實施本條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的壹部分。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認真執行本條例,熟練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並納入目標考核。第二章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彜族語言文字第九條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彜族語言文字或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發布法律、法規和重要公告,應當同時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印發文件和資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彜語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十條自治縣召開各種會議,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彜語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時的主要會議報告、決議、決定,同時使用彜語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自治縣鄉、鎮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的主要會議報告、決議、決定,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公務、發布法律文書和進行訴訟活動的時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第十二條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自治縣和國內鄉、鎮制定和公布的文件,應當同時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十三條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彜族公民來訪時,應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人提供翻譯。第十四條自治縣檔案部門應做好彜文文獻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三章彜語在社會事業中的使用第十五條自治縣重視彜語教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語言基礎和群眾意願,在加強民族通用語言教育的基礎上,科學穩妥地開展彜語教育,切實提高學生的雙語能力。第十六條自治縣國家機關在發展成人教育時,應當重視使用彜語教學;對農村彜族公民來說,可以用彜語掃除文盲,逐步提高文化素質。第十七條自治縣應重視發展彜語科學文化。保障和鼓勵彜族科學技術人員和文學藝術工作者使用彜語從事科學研究、發明創造、文學藝術創作、撰寫科學研究論文和普及科學技術。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部門和文化部門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收集、整理、挖掘、研究、編纂和出版彜文古籍文獻、口口相傳的資料和彜族民間文化作品,建立和完善彜文古籍文獻庫,傳承和保護彜族文化遺產。第十八條自治縣的廣播、電視、新聞書刊發行、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和社會需要同時使用彜語、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社會服務。第十九條自治縣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公章、單位名牌、文件頭、公告、公益廣告、永久性標語、個體工商戶招牌、公共場地牌匾、交通標誌、安全警示牌、城鄉建設中具有壹定規模的建築物名稱、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界樁、街巷地名標誌、重要碑刻應當同時使用。
自治縣生產的主要工業產品的商標和產品說明,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彜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內的彜語地名應當全部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名。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翻譯和書寫,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彜文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