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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出的故意傷害罪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1.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1.主題。根據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對象特征。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其結果是對他人健康造成損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導致死亡,這無疑損害了人的生命權。但由於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健康,並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因此仍屬於傷害罪的範疇,與殺人罪在原則上是不同的。而且,從客體的性質來看,犯罪主體是指本罪必然會侵犯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包括本罪具體案件中所有可能被侵犯的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罪僅以侵犯他人健康權為客體要件,是否造成他人死亡會對他人生命權造成損害,不影響該罪的成立。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所指的身體,只是生活的整個人,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體由各種器官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切掉壹根手指、壹只耳朵。二是人體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壞,如四肢癱瘓、神經功能障礙、聽力障礙、失明等。3、客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客觀上需要有傷害行為。傷害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如上所述,傷害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通常采取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拳打腳踢的形式。也可以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無辜的人和動物傷害他人;有的還用毒藥、化學品、輻射、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構成不作為。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身體,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故意傷害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認定傷害的故意非常重要,因為有無故意傷害是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重要標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事先對傷害程度有明確的認識。第二,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必須以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只是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為,未達到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傷害程度為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是不正確的,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因為對人體的傷害不僅包括重傷,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不包括輕傷。壹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輕微還是輕微,決定了該人是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和輕微傷意義重大。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分應該主要依據以下原則:1。凡損傷伴有輕微器官功能障礙,在損傷發生時或者治療期間沒有生命危險,或者經治療後僅輕微降低勞動能力的,為輕傷;2.凡是只引起機體暫時的、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壹般能自行修復的損傷,都是輕傷(表皮擦傷、脫皮、皮下小血腫和壹些極其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和輕微傷區別的壹個主要標誌就是看能不能自行修復。壹般來說,輕傷不需要特殊的手術治療,人體可以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恢復,或者通過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可以很快治愈。輕傷通常需要特殊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損傷可能會加重、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並發癥和後遺癥。故意傷害罪除了符合上述四個要件外,還需要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也就是說,此時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至少是輕微的,如果只是輕微的,那麽就不能認定構成本罪。當然,不管最後造成多大的損害,其實行為人都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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