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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10修正)

第壹條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做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

教育、勞動、衛生、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工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

* * *共青團汕頭市委及其各級組織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第三條*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司法機關和教育機構應當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四條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受教育權、財產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受理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成年人應當盡力幫助處於危險中的未成年人。

對於處於危險中的未成年人,負有解決問題責任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接到救助請求或者報告後,應當及時救助。第七條未成年人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愛護,不得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縱容、指使、脅迫其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脅迫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單獨居住。第九條生父母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應當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繼父母應當撫養成年繼子女,養父母應當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父母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

家庭其他成年成員有責任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棄嬰,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負責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第十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不得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故意傷害、名譽損害以及其他侵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壹條學校和教師不得以罰款的形式處罰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不利用教學的便利向學生推銷商品。第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組織或者雇用未成年學生參加喪葬活動、商業集會和慶典等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活動。

組織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非商業性集會或者其他集體活動時,應當註意對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的影響,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組織安排文化娛樂活動應當避免過度刺激和超負荷的可能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影響的活動。

學校、幼兒園在安排集體活動前,必須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充分準備,制定事故防範預案。壹旦發生事故,相關領導和教職員工必須盡最大努力保護未成年學生和兒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傷害。第十三條學校用於預防和治療學生群體的藥品和保健品,必須是衛生或醫藥部門正式批準並經教育部門認可的合格產品。

除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組織學生開展部分重點疾病的群防群治外,學生用藥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學校不得以預防保健的名義強制學生集體服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學校銷售藥品或保健品。第十四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圖片、圖書、期刊、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提供含有上述內容的服務。

禁止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傳播、查閱、復制含有前款內容的信息。第十五條營業性舞廳和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必須在門口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性用品專賣店或以經營產品為主的店鋪,必須在門口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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