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保全後,敗訴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是因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對當事人請求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且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如錯誤申請案外人財產保全,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從擔保中扣除;
2、財產保全壹般是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並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起訴前,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護措施。其他適當的安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補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補充的,可以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保全;
3.財產保全法院收取的費用有兩部分:財務溢價/擔保。保全標的金額的20%為保證金。如果勝訴,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財務保險費,否則可以自己承擔。案件審結後,在不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返還保證金。
申請訴前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
2.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解散: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前有效。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訴前保全的條件: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有爭議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
4.訴訟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綜上所述,當公民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提起訴訟來解決。那麽如果他們提起訴訟後認為對方有故意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還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證據。人民法院也需要在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至第壹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