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頒布的具有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臨時國法。根據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的精神和三權分立的組織原則,起草國家根本法是鞏固資產階級* * *和國家的根本大計。資產階級革命派對此非常重視。早在同盟會成立之初,孫中山就在其政綱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民族資產階級的制度和政治組織方案。武昌起義後,宋從上海來到武昌,首先為湖北軍政府起草了壹部基本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後來各省督撫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代表會議就是根據這個契約制定的,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臨時約法》也是根據這個契約擬定的。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標誌著資產階級和國家的誕生。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資產階級的國體和政體,鞏固國家基礎,維護和發展資產階級的利益,從2002年2月7日起,在孫中山的主持下,南京臨時參議院召開會議,制定憲法。經過兩次草案,32天的討論,二讀和三讀,於3月8日通過。3月11日,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的第二天,孫中山正式宣布在中華民國鄂州簽署法令。共分七章五十六條: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附則。它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和國體的國家:中華人民組織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體人民;中華民國的疆域是22個省,包括蒙古、西藏、青海。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中國的封建帝制,向世界明確宣示了中國是壹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關於人民,《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壹律平等,不分種族、階級、宗教;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和信仰自由;有申訴、訴訟、考試、投票和被選舉權;還有納稅、服兵役等義務。它體現了資產階級民主精神,對促進人民覺醒和廢除封建等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確定建立以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的政府組織: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總統、國務委員、法院行使執政權。參議院是最高立法機構,行使中華民國立法權,由各地選出的參議員組成。它有權決定所有法律案件、預算和決算、稅法、貨幣制度和度量衡標準;收取公共債券和與國庫的合同;選舉臨時總統和副總統;彈劾臨時總統和國務委員;對臨時總統行使的某些權力有同意權和最終決定權。臨時總統和內閣是行使行政權的最高行政機關。臨時總統代表臨時政府主管政府事務,有權頒布法律,指揮全國陸軍和海軍,制定官方規章制度,任命文武參謀,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宣布戒嚴,大赦,赦免,減刑,恢復權力。內閣由總理和部長組成,是臨時總統之下的中央行政機關。總理和部長被稱為國務委員,協助臨時總統履行職責。法院是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由臨時總統和總檢察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法官獨立審判,不受政府幹預,通常公開進行。
附則規定,本盟約實施後10個月內,臨時總統應召集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在憲法實施之前,本公約和憲法的效力等。為了防止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任意修改,規定憲法的增補必須由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或臨時總統提出,由五分之四以上參議員出席,四分之三出席者決定。充分說明它是建立在美國、法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原則基礎上的。這個文件,是資產階級的,是憲政的,是辛亥革命的結果,是中國人民自鴉片戰爭以來長期革命鬥爭的積極成果1840。它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意誌,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和願望,在中國民主憲政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由於資產階級沒有取得政權,這個資產階級契約很快就被袁世凱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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