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版、印刷、發行非法的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出版業,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設立出版、印刷、發行基金,支持和保障學術性科技著作和教材的出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繁榮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市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合法的出版、印刷和發行活動。第五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本市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發行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管理和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圖書、報紙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紙和音像制品的印刷發行工作。
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規定管理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郵政、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助行政部門管理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六條設立圖書、音像制品出版單位,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被批準的單位憑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七條設立報紙出版單位,應當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在完成審核並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後30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第八條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廣播電視部門登記。第九條設立非正式報紙,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登記後,取得內部報紙證書。
中央駐津單位創辦非正式報刊,應當經國家行政部門批準後,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內部報刊批準。第十條圖書出版單位取得營業執照後六個月未開展出版活動或者停止出版活動壹年的,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予以註銷登記。
報紙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滿六個月未出版報紙或者停止出版報紙滿壹年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登記。第十壹條出版單位更名、合並、遷移等。,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換手手續。第十二條禁止轉讓、偽造、偽造或者買賣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版號、報紙號和準印號。
音像制品出版單位不得將編輯錄制工作委托給復制發行單位。第十三條出版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
自費出版圖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關於選題審批、合作出版和代印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限量印刷圖書的印數。
出版期刊增刊,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增刊特別許可。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第十五條圖書、報紙、期刊應當註明版本記載。期刊不得以總序號代替年號,不得以主項代替或覆蓋題名。音像制品應包含標準代碼。
出版單位使用的書號、報紙號或者標準代號不得相互替代。第十六條宗教內部使用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應當經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特種許可證後,由指定單位印制。第十七條年歷、掛歷、圖片、卡片、年畫、中堂畫等出版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出版圖書、報紙和音像制品的單位,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廣播電視部門提交樣品或者樣本。第三章印刷管理第十九條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務的單位,應當經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取得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圖書、報紙印刷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