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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要處理好哪些重要關系?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需要處理好六個關系。

處理好簡政放權與加強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

簡政放權,加強管理和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兩個方面。放權的目的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加強管理和服務的目的是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把政府工作的重心轉移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處理好簡政放權與加強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既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經濟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

為了增強市場和社會活力,激發發展動力,政府必須堅決放開、到位、徹底放開該放的權力,不能因為怕容易亂而畏首畏尾、不敢作為。《決定》指出,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進壹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取消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的審批。”全面深化改革,把該由企業決定的事還給企業,把該由市場決定的事還給市場,打破各種影響公平準入、公平競爭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確保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人不做壹件事,然後就能做壹件事。”轉變政府職能,只有放開不該管的,才能合理選擇,集中力量,有的放矢,把該管的管在家裏。在強調簡政放權,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同時,也要看到市場不是萬能的,沒有監管的市場會出現各種“病態”;社會組織的權力不是無限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大事,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管不了、做不好的事,恰恰是政府應該做的,不能放任自流,做“甩手掌櫃”。為此,《決定》指出,“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的提供。”通過強化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職能,更好地發揮政府在“維護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可持續發展、以* * *促繁榮、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的作用。

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積極性。

政府職能轉變需要整體構思,統籌兼顧,整合壹體,把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職能轉變這篇文章做好。既維護了中央的權威和上級的政令,又發揮了地方和基層的積極性;既防止統壹夭折,又防止放出來就亂;堅持壹盤棋,又要充分考慮地區差異,註重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留有合理空間。各級政府之間的職能配置應根據實際需要遵循權責同步的原則,該收則收,該放則放,形成權責壹致、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政府間職能分工體系,避免因事權下移和財權上移造成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的不對稱分配,強化下級地方政府履行職能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

《決定》指出,要“強化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責任和能力。”這是因為宏觀調控是全局性、戰略性的。中央政府在判斷發展趨勢、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調控經濟社會運行、統籌當前和長遠發展、發展與改革、經濟與社會、區域發展等方面具有優勢。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中國是單壹制國家,實行中央政府統壹領導,地方政府分級管理的體制。中央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和部署,必須統壹步調,不折不扣地執行。對已經下放的審批事項,不能壹放了之,要加強事後監管,督促地方、基層和社會組織切實抓好、管好。

《決定》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將下放到地方和基層管理。”中國是壹個大國,各地情況不壹,發展很不平衡;在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中,人們的需求越來越多,層次越來越不同,政府服務也越來越復雜。這就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充分發揮積極性,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把中央下放給市場的權力轉移和放開,把中央下放給地方的職能管理好,把本級應該下放的權力切實放下和落實到位,把應該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事情管好。

處理好“瘦身”和“強化”的關系,優化政府機構。

《決定》指出,“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目前機構編制總量已經很大,重疊、低效、結構不合理,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不合理。壹方面,被削弱的領域沒有及時“瘦身”,閑置崗位太多,人浮於事;另壹方面,“只瘦身不強化”,壹些需要強化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人員配備不夠,該管理的管理不夠,甚至沒人管。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這壹問題,進壹步深化機構改革,既要“瘦身”,又要“強身”。

上面壹千條線,下面壹根針。現在有些器官上面很大,下面很薄,成了鴕鳥。地方各級政府要下決心去強去弱,特別是要去強基層、去強壹線,統籌考慮上級“瘦身”和基層“去強”壹線,調整組織架構,為基層幹部工作生活提供切實保障。適應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的新要求,將市場監管重心下移,強化市縣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和人員力量,建立橫向縱向監管網絡,逐步做到疏而不漏,管到位。

處理好合理授權和有效制衡的關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權力配置是否科學,運行是否協調,監督是否有效,是判斷壹個國家和地區政治文明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現行權力結構不僅存在職能分散和“九龍治水”的問題,而且存在權力部門化和部門利益化的傾向。既有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的問題,也有公開透明不夠、監管不力的問題。《決定》指出,“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要實現這壹目標,關鍵在於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在促進權力運行的規範有序和活力效率之間找到平衡點,既防止權力因過度集中而失控,又保證權力的正當行使,防止權力被束縛在背後。

構建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與協調機制,要深入把握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律,以科學的制度設計為支撐,以分權制約為核心,以公共問責為保障,促進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科學配置權力,按照權責對應、權責壹致的原則,優化上下級之間、同級部門之間、事前事後各環節之間的權力配置,強化強化,分解分解,限制制約,下放放權,明確權力運行的方式、範圍和責任,並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防止出現奪權、爭權、讓權、越權等問題。規範權力運行程序,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集體討論、聽證咨詢和實施效果評估制度,借助網絡技術規範運行流程,增強執行剛性。推進政務公開,認真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加強人民群眾和輿論監督,重視互聯網監督的運用和規範,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建立“權利制約權力”的反向機制。

處理好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關系,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

《決定》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體到政府工作,就是推進行政管理和服務能力水平、方法和手段的現代化,實現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和思維慣性的影響,在許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幹預較多,對有效的宏觀調控幹預較少;用行政手段直接調控的多,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間接調控的少;涵蓋了很多功能,轉移外包的很少。這不僅影響了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也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必須予以糾正和改變。

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轉變的方向是從權力導向到規則導向,從政府導向到社會導向,從註重權威控制到註重柔性引導。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註重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調節,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各種手段的協調,不斷增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推進社會治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建立社會協商對話機制,鼓勵和支持各方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政府治理、社會自律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根據《決定》的要求,適合市場化提供的公共服務將“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有效解決部分領域公共服務短缺、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問題,為群眾提供更多便利和實惠。

處理好改革創新和依法行政的關系,建設法治政府。

轉變政府職能是政府職能和運行機制的根本轉變。壹方面,要以創新的理念、改革的方法和勇氣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習慣模式,清除體制機制和部門利益的障礙,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新機制;另壹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準則和要求,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之壹。任何改革創新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才不至於誤入歧途,脫位。

改革創新是法治進步的實踐基礎,法治是推動改革進程、鞏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兩者並非非此即彼、不可調和,而是可以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這就要求我們摒棄簡單對立的零和思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確保改革創新與法治齊頭並進。深入研究、充分挖掘現有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內部空間,盤活現有資源,為改革創新提供支撐,確保行政決策依法作出、行政權力依法行使、行政過錯和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對在法律框架和職權範圍內可以自主決定的改革事項,要認真規劃,積極推進;對於法律法規不允許、工作中確實需要探索的重大改革,涉及國家事務的,要申請國家授權試點,為全面實施探索積累經驗。實踐證明,如果有益可行,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並在全國推行,通過行政改革推動法制改革。要出臺制度性措施,在法律框架內為改革“試錯”保駕護航,確保改革者披荊斬棘、闖雷區、涉險灘,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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