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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所得稅差額

壹、稅收與會計收入的分類和範圍差異分析

(壹)有關稅收和收入核算的規定

會計收益主要分為《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益》中的收益,以及其他相關準則中涉及的長期股權投資、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收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14-收益(2017版),收益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增加所有者權益,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稅法中的所得分為九類。

(二)收入範圍的稅收差異分析

從上述會計和稅法對收入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會計中的收入實際上是分散在多個會計準則中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直接規定了稅法中的收入。

從會計科目來看,會計收益主要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稅法中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夠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不僅包括經會計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經會計確認的營業外收入、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形成的投資收益。

從具體分類來看,會計收入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資產使用權三類收入;在稅法中,收入被重新分類。

稅法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不含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與會計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和利息收益,對應的是會計確認的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現金資產盈余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如債務重組收入、違約金收入、補貼收入、確實未付的應付款等,對應的是資產處置收入和經會計確認的營業外收入。

二、收入的確認條件

在稅法沒有具體規定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根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應遵循會計法規的原則,大多數情況下,會計和稅法中的收入確認條件是壹致的。

(壹)會計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五條規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壹)合同雙方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企業無需在合同開始日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合同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日期。

(二)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第壹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

(三)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稅收差異分析

首先,會計在確認收入時需要考慮謹慎性原則。新舊收入標準都強調“商品銷售的經濟利益有可能收回”;而稅法壹般不考慮謹慎性原則,也不考慮商品銷售後能否收回。稅收征收應遵循合法原則和確保收入原則,註意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款的計稅依據。比如有時候會計人員因為謹慎性原則不確認收入,但是可以在稅法上確認收入,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其次,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仍會確認收入。

三、收入確認原則和例外原則

會計準則和稅法都強調收入確認需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會計準則也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稅法沒有規定的,稅務處理應當遵循會計準則的規定。但是,對於壹些特殊情況,稅法也有不屬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例外情況:

(1)根據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分期收款銷售貨物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

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壹條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以選擇對跨年度壹次性收取租金的所得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2)根據工作量或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如果委托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並且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超過12個月的,應當按照完成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在納稅年度內確認收入的實現。

(3)收入按產品銷售的時間確認。

通過分享產品取得收入的,應當按照企業分享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並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4)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時間確認收入。

(5)按利潤分配日確認收入。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者轉股決定的日期確認。

(六)會員費按收入確認。

如果繳納的會員費只是會員資格,其他服務或商品消費需要單獨收取,則需要時間確認會員的收入;如果妳繳納了會員費,加入會員後,妳不再繳納或者妳可以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妳就應該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妳的收入。

以上幾點,捐贈收入的會計處理符合稅法的規定,不存在納稅差異;其他點可能會有稅務差異。稅法規定不能按權責發生制處理的,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填制A105020未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稅務風險問題

(壹)應收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與是否開具發票無關。

1.企業開具發票不壹定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收入。

按照規定,企業開具稅務發票需要繳納增值稅,但不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照國〔2008〕875號的規定確認的,與是否開具發票無關。例如,某知名葡萄酒銷售商於2021,1年2月收取貨款,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由於年底缺貨,貨物直到2022年6月才交付。按照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是因為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由於貨物未發出,不符合國(2008)875號要求,2021不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22年需要1。

2.企業可能需要在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收入。

(1)無票收入

實踐中經常出現無票收入。只要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要求,且未開具發票,也需要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增值稅。

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將無票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經常項目,不在會計和稅務上確認收入,這是壹個非常嚴重的錯誤。壹旦被稅務局檢查,就會受到處罰,企業要承擔罰款、稅收滯納金等等。

(2)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沒有發生,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發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1)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並已將貨物轉移給對方,暫記預計銷售收入的, 但既未取得銷售額,也未取得索取銷售額憑證,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額或索取銷售額憑證的當天; 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40號公告第2011號規定,在實踐中,許多“賒銷”性質的貨物有會計期間的,如果貨物已經轉移給對方,會計估計銷售收入,既沒有開具銷售金額,也沒有開具銷售發票,可以將增值稅納稅義務延至取得銷售金額或者銷售金額憑證的當天。因此,存在未發生繳納增值稅義務,但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要求,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會計不確認收入,但企業所得稅需要確認收入。

1.會計不符合收入確認標準。

會計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應當符合稅法的規定。兩者在收入的確認標準上存在差異。

(1)如果會計不確認收入,但稅法規定需要確認收入的,首先應通過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視同銷售”的“其他”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有的人對這種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進行調整,直接通過房地產開發企業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中的“收入調整項目”和“扣除調整項目”,而不是“視同銷售”。

這種方式存在兩種稅務風險:

1違反了A105010表填報說明中“視同銷售”的“其他”項的描述。會計處理不作為銷售收入核算,而是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處理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而不作為收入核算,應作為稅務“視同銷售”處理。

既然商品銷售收入要在稅收上予以確認,其銷售額自然要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未填寫“視同銷售”的,不能作為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數。有人會說,如果次年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又調回來,不就和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壹樣了嗎?如果真的調回來作為下壹年度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那就又違反了稅法的規定,因為稅款已經被視為銷售額,在會計上應該重新確認收入,只應該減少稅款。另外,也有可能因為買方破產而直接出現壞賬損失,在會計上永遠沒有機會確認收入。

(2)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與控制

針對案例中描述的情況,企業在正確填寫申報表的同時,應做好後續管理工作。

1登記納稅差異和納稅調整臺賬,說明納稅調整原因;

2.收集買賣合同、買方無力支付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3)以後年度的稅務風險預警

在1的下壹年度可以收回貨款的情況下,企業稅務人員可能會忘記該項收入已經在上壹年度的稅款中確認,本年度應該減少稅款,導致企業多繳稅款。

次年,在貨款收回前,在達到稅法規定的資產損失標準或未收集完整證據材料前,按會計處理申報稅前扣除。後果就是壹旦被查出,就要交稅等處罰。

(4)後續年度的公司稅務風險控制。

1企業所得稅申報完成後,財務管理人員會安排不同的人員結合稅務傭金差額臺賬進行審核;

發生資產損失的,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判斷申報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並按照稅法規定準備相關證據材料,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3)不收錢不確認收入是嚴重錯誤。

實踐中,很多企業,尤其是壹些中小企業,容易出現不開發票、不收款就無法確認收入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與是否收錢無關。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列支費用、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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