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綜合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綜合管理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職能,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
設區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以及跨地區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設區的市、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內容、執法事項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鎮)派出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地下管線、城市照明、給排水、供氣、汙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梁、加油充電設施、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數字化城市綜合管理平臺,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特許經營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市場化運營。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制定和實施社區居民公約等。,增強社區在城市綜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社區居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對違反城市綜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物業服務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參加城市綜合管理誌願服務活動、履行臨街店鋪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等方式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通過多種方式對城市綜合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第十壹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文明教育,開展社會誠信建設宣傳,弘揚社會公德,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綜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管部門應當合理劃定責任區,明確責任人、責任事項和監管單位。第十三條城市道路應當及時清掃,保持整潔、暢通。
禁止在城市道路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違反規定修建建(構)築物、擺攤設點以及從事其他侵占行為。
臨街店鋪經營者不得在店鋪外堆放、經營和操作。第十四條城市臨街建(構)築物的立面和屋頂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維護和清洗。第十五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廣告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護和清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的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進行垃圾處理和回收利用。
公民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按照垃圾分類的標準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飲經營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食堂(食堂)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
需要特殊處理的醫療、衛生、電子、放射性等廢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