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和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事業的領導,將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采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公路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公路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公安、城建、農機、土地、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公路建設第八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其他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規劃相銜接。
公路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省道規劃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線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市(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上壹級公路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規劃等級線、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第十壹條國道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
省道建設,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籌集資金。
縣道建設,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市)人民政府* * *配合組織籌集資金。
鄉道建設,由縣(市)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 *配合組織籌集資金。
專用公路應當由專門的部門和單位出資建設。第十二條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公路養路費和車輛購置附加費;
(三)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
(四)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和捐贈;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籌資方式。第十三條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路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劃撥;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遭受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未經發包人同意,中標的承包人不得將公路建設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要從分包中獲利。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公路工程合同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第十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對公路建設質量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保證公路施工質量;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投資和工期進行全面監督。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免費返工。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第十七條省、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公路改建,保持正常通行。
公路改建和養護應在修路的同時進行,不得中斷交通。國道、省道改建確需中斷交通時,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提前在省級主要報紙上發布公告;縣道、鄉道由市(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提前在市(地)報紙上發布公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改建路段兩端設置繞行路線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