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釋
楊和趙都在鎮上承包經營蔬菜大棚。楊某想搭趙某的便車去市裏買化肥業務需要,趙某同意了。隨後,趙在從市區返回鎮上的途中撞上路邊的壹棵樹,造成乘客楊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楊起訴趙要求賠償。趙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楊某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楊免費乘坐車輛,趙出於好心帶走了楊。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趙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減輕賠償責任的比例為20%。在楊某與趙某存在事實關系的情況下,趙某雖應對楊某進行賠償,但也應減輕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楊訴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8 1586民事判決書。)
法官的陳述
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即善意的交通事故,非營運機動車壹方即機動車使用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對搭便車者即共乘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應當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需要區分壹般的善意情形和機動車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特殊情形。
01.壹般情況下,機動車使用人應當在善意的條件下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善意拼車只是事實情況。如前所述,只是壹種友誼行為,應該屬於道德調節的範疇。雖然在善意拼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法律上存在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的問題,但應根據侵權法“誰侵權誰負責”的壹般法律原則確定責任。畢竟,就善意拼車本身而言,並不意味著善意拼車願意承擔所有風險,不能認為善意拼車就等於放棄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能因為善意拼車是免費搭車,機動車使用者就可以隨意忽視善意拼車的安全,善意拼車不能成為機動車使用者的免責依據。因此,即使是善意共乘,顯然也應該由負有事故責任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從另壹方面來說,善意拼車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互助,這種互助、團結、友誼是應該提倡和鼓勵的。如果過分強調對乘車人利益的保護,加重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無疑會起到抑制善意拼車的作用,與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不符。而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具有調整各方權利義務、平衡各方利益的屬性。如果騎手不誠信乘車,也就是可能要額外花錢才能獲得相應的交通利益。所以騎手其實已經從誠信騎行中獲得了利益。善意騎行過程中發生事故後,如果完全忽略這壹因素,讓機動車使用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是違背公平原則的。因此,即使乘客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也應酌情適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甚至是用人單位的責任。
02.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不得減輕。在上述善意共乘的壹般情況下,機動車使用人在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應當適當減輕自己的責任,但這種減輕只適用於壹般情況,在壹些特殊情況下不能適用,而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機動車使用人在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壹般情況下,機動車使用人可以因其“善意”而減輕賠償責任,但在事故中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雖然機動車使用人和乘車人仍在善意乘車,但不應因其“善意”而減輕賠償責任。這是因為,雖然機動車使用人在讓他人乘坐其機動車時是善意的,但如果是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則明顯不顧乘客的人身安全,這就轉化為對乘客人身安全的明顯惡意。此時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當然,這裏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該是乘客不知道的。如果乘車人在上車前就知道機動車使用人有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對造成交通事故有重大過失,那麽他仍然願意乘坐,就意味著他願意承擔相應的風險。此時騎行者應承擔部分責任,仍能在壹定程度上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但是,如果騎車人不知道機動車使用人有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在造成交通事故時有重大過失,那麽其純粹是事故的無辜受害者,機動車使用人應當對騎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減輕賠償責任。
《民法典》的規定
第壹千二百壹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機動車壹方的,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