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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商品房預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在建房屋預先銷售給中標人,中標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條需要在境外預售的商品房,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在中國境外出讓;

(二)該項目已獲準在中國境外銷售;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中國境外銷售的。第七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必須到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八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的復印件:

(壹)開發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的批準文件或證明;

(三)項目建設進度;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有資金核實後取得的合法證明;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註明商品房位置、裝修標準、交付日期、預售面積、物業管理等內容。第九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收到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批準預售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批準預售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批準預售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書面告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商品房預售宣傳或預售。

經批準在境外預售的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加蓋出口印章,並註明預售面積或比例。第十條成片開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分期發放;對個別項目的商品房壹次性發放預售許可證。第十壹條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開發企業應當與中標人簽訂統壹的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以由市公證處進行公證。開發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向中標人交付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中標人的經濟損失。商品房預售款不包括利息支付。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接受商品房預售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三條商品房經批準預售後,預售款必須存入開發企業確定的專用銀行賬戶,專項用於商品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00%以下的罰款:

(壹)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商品房預付款未按規定用於相關項目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將境內商品房預售轉為境外預售的。第十五條當事人對頒發許可證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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