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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準確的合同

對於新手來說,合同是非常繁瑣復雜的,難免會有壹點心驚肉跳的感覺:什麽購銷合同、貿易合同、轉讓協議、贈與合同、合資合同、合作合同、聯營協議、產權合同、債權合同、主合同、從合同、有償合同、無償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等。不過不用擔心,魯迅先生有句話說得好:“世上本沒有路,多個人才會有路。”這句話可以用來描述這份合同。“世界上沒有契約,更多的人會有契約。”壹、好合同的標準要寫好合同,首先要明白什麽是好合同。評價合同質量的標準有很多,如目的正當、內容有效、形式和程序、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平衡、可操作性、結構合理、適用文體等。總結起來,衡量合同質量的標準有三個:——合法合同的合法性、質量和價值的前提條件,包括:合同當事人的目的在相應的合同條款中得到恰當的體現;合同主體合法、合格,不存在混淆;交易標的合法、清晰、明確,有可以客觀衡量和評價的標準或方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真實、完整;明確規定了正常和異常合同履行的責任分配方式和處理程序;——商業合同的價值還體現在合同的內容能否實現合同的目的,即保證各方都能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包括雙方的利益是否平衡,合同的內容能否有效執行,雙方能否輕松控制合同風險;-專業性為了保證合同的商業性,合同應體現出文體嚴謹、內容完整、措辭精確、表達有序等專業性特征。(1)合法的合同必須合法合規,這是評價合同質量的前提和最根本的要求。很多合同表面寫得很漂亮,結構嚴謹,內容完整,用詞準確,但就是忘了最根本的問題——合法性。就像建在沙灘上的建築,壹旦地基坍塌,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契約體系也會隨之崩塌。比如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本來應該是新老股東之間簽訂的,結果因為誤會變成了自我推銷,簽訂主體變成了目標公司和新股東雙方。這樣的合同因主體錯誤而無效;企業之間的聯營和聯營合同的其他條款都沒有問題,就是壹方要求另壹方支付全部利潤,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聯營模式既可以收取固定利潤又不承擔風險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整個聯營合同因不合法而無效。遵守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商業交易不同於訴訟。有些法規和政府文件在訴訟中不壹定會被法院適用,但在企業並購、國有產權交易等非訴訟案件中,往往會成為政府部門的行為準則。如果不遵循這些規定或政府文件,很可能會導致交易成本急劇上升,導致交易審批延遲甚至無法完成。比如,根據國務院和SASAC各級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必須“入市交易”,即必須進入國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這是產權買賣合同效力的“紅線”,不能跨越。如何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具體來說,合同的內容——包括主體、交易客體、權利義務等。-不能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1。合同的目的。在目前眾多的法律寫作教程中,並沒有關於如何寫合同目的的詳細指導。在實踐中,大多數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簡短的和不明顯的。通常可以在合同的開頭,即開頭或針對條款找到壹兩句話,但更多的時候是轉化或隱含在合同的具體條款中。合同的目的是什麽?我國《合同法》強調對合同目的的研究。如果合同目的不合法,合同無效。這壹規定可見於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因此,合同目的對於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履行至關重要。但當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履行方式、標的物的交付不符合要求發生爭議,壹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時,壹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目的行事,為自己爭取更充分的權益。例如,在備件采購合同中,如果采購方在合同的目的部分明確約定采購備件的目的是生產貨物出口給第三方,壹旦供方違約,甲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采購方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壹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並向供貨方要求賠償預期利潤的損失,否則只能少量索賠。 2.什麽是合格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對合同標的物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主體。就壹般合同而言,如果有明確的產權證明,比如產權證,就很容易確定合同主體是否合格。但由於法律權利的多樣性,比如圍繞壹套房屋,基於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因此可能同時存在所有權人、承租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承包人、管理人等多個法律主體,很多情況下多個主體會相互重疊、重合。另外,即使有不同的主體,不同的權力,也可能是因為主體混淆,比如參股、並購和對外投資活動,導致權力和法律主體的交叉和重疊。實踐中,審查合同主體應註意以下幾點:(略)3。實踐中,在審查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時,需要註意是否存在以下三個問題。如果存在,則合同無效:-如果行為無效,則合同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有具體問題的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條款具體內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2)商業合同是商業交易的書面載體。所以律師在審查合同時,不僅要考慮合法性,還要考慮商業性,主要考慮以下三點:1。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達成交易的基本條件,所以商業交易往往強調“雙贏”,這是壹個很簡單的道理。但還有壹個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道理,那就是商業交易只有相對均衡的利益,沒有絕對公平的條款。這是為什麽呢?因為商業交易的本質是商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可能是資金實力,也可能是壟斷地位,也可能是信息不對稱,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中肯定會存在相對的不公平。壹方是否接受這些條款,不取決於在法律上是否公平,而取決於在商業上是否達到利益平衡。而我們的壹些律師不明白這壹點,為了“體現職業存在”,過分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給業務交易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合同雙方地位不同,自然就有優劣之分。關於如何平衡利益的具體技巧,請參考本書第壹冊《合同評審和修改技巧》中“利弊策略”和“利益平衡”的介紹。2.易於執行合同條款在實踐中應當易於執行,這是判斷合同商業性的基本要求。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問題包括:——合同主體混亂導致合同依據錯誤;——對合同標的物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產生糾紛;——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造成理解上的混亂;——合同當事人履行權利或義務的程序和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大大降低了合同執行的效果;-壹方故意或過失違約造成的問題如何處理不明確;或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原則,但沒有計算標準或依據等。,使得違約責任條款無效。針對以上問題,我們需要學習如何精心制定合同的每壹個條款。請參考本書第壹冊《合同文本寫作技巧》(壹)、(二)的相關介紹。3.控制風險無論哪壹方優劣勢,都有兩個願望,壹是達成交易,二是控制風險。判斷和控制風險來源的第壹種方式是最大化對方違約的後果,所以占優勢的壹方必然會要求對方違約時面臨巨額索賠;二是盡量減少自己違約的後果,所以占優勢的壹方必須增加嚴格確定違約的條件,縮小違約責任範圍和賠償範圍等。詳見本書第壹冊“合同評審與修改技巧”的相關介紹。(三)專業性1、嚴謹的風格合同風格不僅要看委托人的要求和委托人的情況,還要與合同涉及的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度等因素相壹致,即因人而異、因物而異,不能千篇壹律。不要盲從法律文書寫作指南等書籍的所謂文體規範或模板。律師執業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合同樣式。有些合同在“條”之前采用“章”,在“條”之下采用“款”,在“款”之下采用“項”;有的合同考慮到內容簡單,直接采用“條”、“款”、“項”的設計;有些合同只是簡單地按照“壹、二、三┅┅ 1、2、3,...”,這是清晰明了,開門見山。根據商業交易所涉及的復雜程度和法律關系,合同在形式、長度和表達重點上有很大的不同。2.內容齊全。為了表達方便,本書將合同分為簡單和復雜兩類進行分析和研究。我國《合同法》第12條可以規定簡單合同。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的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對於復雜的合同,本書根據其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將其分為以下七個功能模塊:-定義模塊-主要義務模塊-保證義務模塊-附隨義務模塊-責任分配和處理模塊-爭議解決模塊-合同效力和補充條款模塊。3.有序表達壹份好的合同要註意句子成分的位置,主、謂、賓語位置的對稱以及句子表達的壹致性。比如法律文書中對於壹份法律文書有很多表述:表述壹:甲乙雙方簽字?廣場商鋪的商鋪租賃協議。陳述二:2005年?月份?六月的商店租賃協議。陳述三:2005年?月份?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署的商鋪租賃協議。這些表述單獨來看沒有問題,但是同時出現在壹個法律文件中就有問題了,因為句子成分的位置和句子表達方式不壹樣,容易造成混淆。更簡單的解決方法是先定義定義,然後在下面統壹使用定義。4.在準確用詞的實踐中,書寫合同過程中用詞常見的錯誤有:——稱呼各主體不壹致,“甲方”、“賣方”、“業主”、“合同當事人”實際上指的是同壹主體;——主體之間的關系混亂。當多個主語同時存在時,特別容易混淆如何區分各個主語的縮寫,以及各個主語之間的關系是“或”還是“和”。避免使用“重要”、“極其”等歧義形容詞;——標準定義模糊。比如,對於數額和履行時間,禁止使用“近似”、“相當”等壹般用語。但需要提醒的是,有時候含糊的話是有意的而不是錯的。比如,上級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會使用壹些更模糊、更靈活的詞語,以獲得更大的主動權。例如,對乙方履行義務的評價標準是“以買方滿意的方式”。作為劣勢方,當然要爭取刪除這些基於單方面標準的不公平條款。如果我們不能刪除它們,我們應該對它們進行註釋,縮小它們的外延和內涵。5.保證交易的安全性訂立書面合同的重要目的之壹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特別是大宗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買賣合同和國際貿易合同中,應重點審查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合同履行的保證條款等保證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此外,如何約定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糾紛的管轄以及解決方式等條款,也直接關系到交易能否順利實現。在起草合同的過程中,要時刻註意可能出現的負面因素或如何處理合同的善後事宜,這是本書第壹冊《法律文書的基本寫作》中分析型專業思維的具體體現。《制作合同和法律咨詢文書的技巧》壹書的作者盧立山律師也曾有過類似的經歷。他說:“作者幾年前代表壹家著名的跨國公司和壹家中國大公司在上海洽談建立合資企業。在談到合同終止後的善後機制時,壹位中國高層管理者問筆者,‘為什麽非要這麽仔細地去挖掘這些善後機制?妳對我們的合資企業還沒有足夠的信心嗎?為什麽妳總是把註意力放在負面因素上?作者的回答是:‘因為我是律師。我們必須承認,在合資企業的經營中,壹旦壹方或雙方有權終止合資合同,雙方通常會產生很大的矛盾,很難通過協商就合同終止後的善後事宜達成壹致。如果現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相關事項,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甚至無法向法院或仲裁庭主張權利。當時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比雙方在合同談判階段就合同終止後的權利義務進行談判和起草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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