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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侵犯人身權?

壹、侵犯人身自由的表現侵犯人身自由的主要表現不僅是對貞操、婚姻自主權和知情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和非法拘留自然人;

2.利用受害者的羞愧和恐懼來阻礙他的行動。中國臺灣省民法學者認為,拿走女性的衣服,使其不能行動,構成對自由的侵犯;

3.阻礙公路通行,阻礙在私人道路上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中國臺灣省的學者認為,不帶領礦工出礦構成對自由的侵犯。

二。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定刑《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根據這壹原則性規定,中國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下列犯罪:

1.危害他人生命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危害他人健康罪,包括: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罪行,包括:強奸、強奸幼女和強迫婦女賣淫;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控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罪,包括: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偽證、隱匿罪證;

6.涉及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含過失)處罰。法律是神聖的。無論是誰“試圖違法”,都會隨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

三、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1、人身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或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2、精神自由權,又稱決定意誌的自由和意誌的自由。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維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民事活動的前提,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損害他人財產、名譽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所描述的情形,屬於以欺詐手段侵犯他人意誌自由權利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詐騙者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這是壹種故意侵害思想純潔性的行為。所以,只要故意讓被騙者陷入錯誤就可以了。脅迫是指以不正當的目的或手段,故意預示傷害,使人感到可怕的行為。欺詐和脅迫是對自由權的侵犯,而自由權恰恰是精神自由權。侵犯人身自由的主要表現不僅是對貞操、婚姻自主權和知情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和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受害者的羞恥感和恐怖心理阻礙其行動。中國臺灣省民法學者認為,拿走女性的衣服,使其不能行動,構成對自由的侵犯;

(三)妨礙高速公路通行,妨礙私人道路上有相鄰權、地役權的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中國臺灣省的學者認為,不帶領礦工出礦構成對自由的侵犯。

侵犯人身權包括:侵犯健康權、生命權,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侮辱、誹謗、虐待、強奸等。侵犯財產權:故意破壞、盜竊、搶劫、搶奪和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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