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供水範圍內的供水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本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證供水與保證水質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本市實行有利於供水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水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八條在本市供水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水務、地質礦產、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第十條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壹)符合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綜合規劃的要求,並與水資源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考慮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第十壹條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水務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申請取水許可。第十二條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用於地下人工回灌的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取用地下水:
(壹)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
(二)在地下水超采地區;
(三)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安全保護區內;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汙染。第十三條市、區環保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和同級城市規劃、建設、衛生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在供水水源中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對飲用水水源實施保護和管理。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六條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供水設施的保護第十七條供水設施的上下兩側應當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在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挖溝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升作業;
(四)其他損害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八條在原水引水渠道的上下遊或者兩側,應當劃定保護和控制範圍,並設立保護範圍的永久性識別標誌。
在原水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危害管渠安全、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活動。第十九條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敷設其他地下管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遵守管道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從事建設項目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企業了解相關情況;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與施工單位共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