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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異議人對執行提出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

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升級執行或者委托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執行該案件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指定、升級、委托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壹)人民法院的執行違法,妨礙人民法院對債權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止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如執行的期限、順序等;

(三)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基於債權消滅、執行效力喪失等實體原因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前基於實質性理由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十條當事人對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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