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這壹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可以概括為懲罰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統壹,這是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關鍵。根據這部法律的要求,懲治犯罪指的是公安、公訴和法律的職能部門。在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的前提下,要保證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是指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
懲罰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兩大任務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積極實現控辯雙方的職能是完成上述兩大任務的重要環節。在現代訴訟制度中,控、辯、審的職能是分離的,控辯雙方是對立統壹的。檢察院的職能是指控犯罪,證明犯罪行為應當被定罪,從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從而使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作用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無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使罪輕的人不被重判,通過律師的工作使法律得到正確實施。因此,這種控辯功能的對抗,使案件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正確,從而有助於法官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達到懲罰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統壹。這是壹個只有通過對抗才能達到的統壹,這是前提,也是結果。這種團結是國家意誌和國家利益的體現。
為了實現這種統壹,現代刑事訴訟法的理論和實踐強調控辯雙方職能的相對平衡,這將影響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它影響實體法的正確實施,進壹步影響懲罰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統壹,最終損害國家意誌的體現和國家利益的實現。因此,中國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以憲法為依據,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在總結過去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適當參考了外國刑事訴訟法和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圍繞刑事訴訟法中懲治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任務,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特別是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增加了“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這表明即使在刑事訴訟中,中國也以法律的形式保護了社會主義人權,采取了辯訴交易方式,加強了律師的作用,保持了控辯雙方功能的相對平衡,這些都對促進人權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就目前情況來看,立法者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意圖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公眾、檢察院和法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人們普遍接受的,他們的工作是實現法律和公眾的認識,而律師的工作也是實現法律,但人們對此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法律部門的同誌也有這種看法。導致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權利屢遭侵犯。律師會見、調查取證、閱卷、質證有困難,其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社會各界對律師的工作還不完全了解,持有偏見。
我國在歷史上是壹個官僚國家,行政權很大,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壹般情況下,人們遇到糾紛,總會期待壹個“大師”來主持正義。所以主持正義就成了官員說了算的事情。官辦最大的特點就是重實體輕程序。“青田法師”按照自己的意圖審判案件,沒有程序限制監督司法公正。中國古代的訴訟機構壹直采取職權主義,被告人的權利被忽視,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因此不允許其享有辯護權,訴訟參與人也不得參與訴訟。第二,“訴訟人本身的價值在於純粹的經濟利益”。正是因為以上原因,傳統上,律師行業在我國壹直不被重視,是壹個被排斥的職業。習慣上把律師當訴訟律師或者形象差的老師辭退。
隨著現代法制的建立,特別是中國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壹個完善的法制環境。市場經濟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競爭,法律的作用是維護公平。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依法治國,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的治理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壹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治要求無論是國家所代表的公權,還是個人所代表的私權,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因此制衡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現代國家制度中,制衡被提出來作為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從大的方面來說,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效地監督了國家權力;從小處看,在壹些涉及特定問題的案件中,律師代理或辯護成為有效倡導和監督各方依法參與社會或經濟活動的關鍵因素,是社會制衡的有效力量。
可見,律師的工作就是協助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軌道進行活動。以刑事案件為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主要是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由於被告人對法律的無知,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充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不讓無辜的人被追究罪行,不讓輕微的罪行被重判,這其實是法律的要求,是現代法律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因此,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的作用不是為犯罪開脫,而是保證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維護法律而不是踐踏法律。但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有壹種觀念認為律師就是幫壞人鉆法律的空子,為壞人說話。不可否認,可能鉆法律空子、顛倒黑白的律師是極少數,但絕大多數律師都是在《律師法》和《執業規則》的規定下從事維護法律的工作。
第二,律師更註重程序的公正,這使得壹些檢察部門認為律師阻礙了案件的順利審理,從而對律師產生了懷疑和誤解。
法律的正義包括結果的正義和程序的正義。在司法過程中,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的正義。有時候,結果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是矛盾的。以著名的世紀審判-辛普森案為例。從結果的公正性來看,美國80%的民意認為辛普森有罪。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檢方的證據收集和負責此案的警察的選擇都存在問題。這個案件的審判結果是辛普森無罪。顯然,程序的公正壓倒了結果的公正。對於這壹矛盾,壹致的觀點是程序公正比結果公正更重要。因為,如果不能實現程序的公正,結果的公正根本無從談起,而只談結果的公正,不註重程序的公正,也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程序正義是法律的宏觀正義;但結果的公正是針對具體案件的微觀公正,所以程序公正遠比結果公正重要。如果能實現程序正義,結果的正義就有了保證,程序正義會進壹步促使政府官員依法辦事,不濫用職權。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律師業務“程序”更重要的意義。
基於以上原因,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僅幫助當事人在結果中尋求正義,而且在司法過程中起到制衡作用。特別是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可以通過辯護找出證據的疑點和執法人員的違法點,都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後,對刑事審判中的壹些原則進行了修改,如“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才能確認”等。這些原則是律師工作的重點。當然,與舊的刑事審判原則相比,這些方面無疑增加了檢察部門的工作難度。由於大規模刑事審判過程中律師與檢察部門的角度不同,律師依法提出異議時,往往被檢方視為有針對性地設置障礙,甚至視為與被告人串通。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律師的職業權益受到侵犯,大多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因此,正確認識程序正義的意義,對於協調檢察部門和律師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控辯雙方在案件審理中雖然分工不同,但目標是壹致的。檢察部門只有了解這壹點,才能消除不必要的疑慮和誤解,從而有效減少侵權案件的發生。
第三,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壹環,也是最薄弱的壹環。
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完善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和權利方面有所修改和增加,但在平衡控辯雙方訴訟權利方面仍存在缺陷。
1.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律師提前介入權的設立,是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獲得足夠的時間和手段準備辯護。但《刑事訴訟法》在作出這壹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派員在場”。在司法實踐中,壹些部門濫用這壹權利,甚至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而不管案件的情況是否需要,這與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監視居住的人都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是不同的。不拖延,不被竊聽,不被起訴,完全保密,律師可以上門與他們協商,這種協商可以在執法人員看得見,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這使得律師和原告在這壹訴訟權利上極度失衡,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實現立法初衷。
2.關於律師看文件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只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而在庭審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律師難以很好地發揮作用。在刑事審判模式方面,我國吸收了國外對抗制的壹些因素,實行法院指揮下的對抗式審判模式,加劇了律師與原告的對抗作用。但是,由於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無法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律師在掌握材料時所享有的權利與控告人所享有的權利顯然是極不平衡的,律師做出的有力辯護有賴於所有材料的基礎。
為此,《關於律師在聯合國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主管當局有義務確保律師有足夠的時間查閱其掌握或管理的相關材料、檔案和文件,以便律師能夠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並應盡快在適當的時間提供這種查閱機會。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了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但這壹權利在刑事偵查階段是沒有的。同時,律師權利的行使取決於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或者向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申請協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落實。按照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模式,這就增加了律師的責任,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主要看律師對證據的把握。律師提前進入,沒有調查取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看不到全部案卷,很難做到與控告人的相對平衡,更難以在法庭上與控告人形成強有力的對抗。
四、律師隊伍仍需不斷提高素質和加強建設。
雖然整個律師隊伍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尊重,但是由於發展速度快,發展不平衡,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唯利是圖,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顛倒黑白、偽造證據,甚至直接參與違法活動。這樣的律師也是整個律師團隊被誤解的原因之壹。對於這樣的少數律師,當然不在律師權利保護的範圍之內,但是從這樣的律師身上,我們可以看到,律師素質的提高是防止侵犯律師權利案件的壹個重要方面。
五、律師執業保護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有壹些關於律師權利保護的規定,但大多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針對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壹些問題,保護措施的不完善為律師權益受到侵害提供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