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壹)協議變更是指雙方必須通過協商達成協議;
(2)法定變更是指當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時,壹方可以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雙方協商壹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律變更,都只限於勞動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變更。壹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條件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二、如何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了法定的單方變更,用人單位如何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法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只能按照雙方協商壹致的原則進行,包括約定變更和即時協商變更。
(1)約定變更
所謂約定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因。約定的變更原因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約定變更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僅適用於可以預見變更原因的情況。例如,預計雇主將在不久的將來搬到A地。這時,在招聘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內工作地點的變更。當然,約定的變更工作場所必須是確定的,不能籠統約定無論工作場所如何變更,用人單位都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立即協商變更。
作為經營者,用人單位面臨的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可能會順應市場要求立即變更勞動合同。這時候就要和勞動者充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理解和認可,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過程應該是書面的,包括向工人傳達變更意見。意見內容主要包括:變更原因、答復期限、勞動者書面答復要求以及逾期不答復的後果。實時協商變更的可能結果主要包括:
1.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壹致,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如果勞動者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而是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可以認為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實施)》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如果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請求,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為是默示的。不作為的含義,只有在有法律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3.勞動者逾期未答復,又不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此時不能視為員工默許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壹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收到通知後,應在15天內作出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有了這個約定,勞動者逾期不答復,可以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員工明確回復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權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後,做出相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