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主體資格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締約壹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
①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質證明原件,如營業執照等,同時註意非原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如其證書復印件,以防欺詐。
②註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如被吊銷或暫扣。
③對方的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以確保其具有合同的實際履行能力。
(4)確認買賣雙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或有權處分標的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對其履行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調查其所在單位及其同事、家人、朋友、鄰居等獲取相關信息,最終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主體是法人組織的,以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準,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證上的名稱的,以其為準。
3.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商、產地、數量和價格
1.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全稱和具體名稱,不得縮寫。請註意,該主題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顏色等。要寫具體的說明,必要時通過附件說明目標的實際情況。
3.數量和價格要明確,包括金額的計量單位。大部分事情都要雙方同意。同時要註明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付款方式、程序,所有項目都要填寫清楚,不能含糊。
四、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銷售合同應側重於貨物的質量,以便於接受和避免糾紛。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說明書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包裝標準
商品的包裝方式對商品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如果包裝不到位,可能會造成商品損壞,引發糾紛。包裝方式可以是約定的,否則就用壹般方式包裝,沒有壹般方式的就用能保護標的物的方式包裝。
不及物動詞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業績周期可按年、季、月、旬、日計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使用歧義詞。
2.履行地是指交貨地,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交付方式、交付方式、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應當具體、明確。
7.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涉及雙方利益的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壹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風險承擔也隨之轉移。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交付的相關內容。
八、檢驗標準、時間和方法。
合同應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並提出異議的時間,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糾紛的鑒定機構。買受人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標的物。如果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與協議不符,買方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如果買方延遲通知,所交付的貨物將被視為符合協議。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檢驗期限,買方應及時進行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
9.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要具體明確。支票付款要按規定程序核對,以免被取走。針對開假支票的詐騙行為,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防範。壹種是要求買家按照支票轉賬所需的時間,在交貨前將錢支付到賣家賬戶,但這種方式壹般買家很難接受,除非貨源緊缺。另壹種是直接去出票人的銀行持票入賬,這樣可以立即知道支票是否可以兌現,如果可以兌現就立即轉賬,如果被拒就立即停止交割,避免損失。
X.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體可行。雙方違反應盡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處罰由合同雙方在違約責任條款中詳細說明。
XI。解決爭端的方法
解決爭端的方法應該明確具體。此外,商定的爭端解決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越屬地管轄權。
十二、其他註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字人名稱必須壹致。
賣方應註意買方合同末尾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合同開頭的單位名稱壹致,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單位的書面名稱壹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是否與真實姓名壹致,不能有錯別字、其他字、漏字或縮寫。
2.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當審查代理權。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管理人員代表本單位訂立的合同,要註意對方的授權,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和介紹信的真實性。對於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為了避免無權代理的情況。
3、防止惡意履行合同。
惡意履行合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能夠提前采取積極的防範措施,那麽合同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如果對對方的資信有懷疑,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此外,保留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發生糾紛時積極行使通過人民法院申訴維權的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遭受損失。
4.合同的訂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使用相對標準的合同範本。
雖然我國《合同法》允許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多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難以確定雙方的責任,容易被用於欺詐。因此,合同應盡可能以書面形式訂立。同時,在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範本,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對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適當調整,內容盡量詳細、明確。如有疑問,也可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銷售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權利、風險和孳息轉讓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壹方承擔。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不履行或協助履行債務的過錯方承擔。在非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按照交付原則確定風險負擔。具體來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用於房地產、船舶、飛機等。,登記公示為權利變更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
對於各種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貨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放置在約定或者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在合同成立時承擔運輸中的風險。(三)對運輸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如果買方接受遲延,他應自遲延成立時起承擔標的物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水果所有權
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產生的果實歸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