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林木良種,是指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優良無性系、優良家系和優良種源的種子。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監督的初級種子園生產的林木種子,經認定合格後,可以作為林木良種使用。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子繁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青島市及縣級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木種子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木種子發展規劃;
(三)負責林木種子的收集、經營、調撥和質量管理;
(四)組織林木種子科學研究,規劃和指導林木種子基地建設;
(五)負責林木種子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六)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林木良種。
在林木種子科研、生產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林木種質資源管理第六條林業生產單位應當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等良種基地,開展種源選擇、引種馴化,積極選育林木良種。第七條主要林木品種應當在推廣應用前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或者認定。推廣和經營林木良種,必須使用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品種名稱,同時具有品種權人授權的證明或者林木良種來源的其他合法證明。林木良種廣告內容應當與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聯審(認)公告壹致,必須標明林木良種的編號、類別、學名、品種特征、栽培關鍵技術和適宜種植範圍。第八條縣級市(區)和有條件的鄉(鎮)應當通過植樹營造壹定面積的示範林。第九條全市主要造林樹種的評選工作,由縣級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初選,市林業主管部門統壹組織把關。所有入選的優樹應統壹編號、編目、掛牌、歸檔,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經認定的優樹,未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砍伐。
經認定的優樹為古樹名木,按照《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管理。第十條林木種子資源調查、收集、保存和利用應當在市林業主管部門的統壹組織和指導下進行。第十壹條從外地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登記,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引進後要先試驗,再推廣。第十二條向國外提供林木種子科研成果和科技信息,必須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第十三條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依法實行許可制度。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相關條件。第十四條采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采種技術規範。禁止在劣質林內搶劫、哄搶、損壞母樹林和采集種子。第十五條生產經營面積不足50畝、註冊資金不足50萬元的許可證,由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經營面積50畝以上、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第十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第十七條經營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林木種子質量標準。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第十八條運輸或者郵寄種子出縣級市(區),必須持有檢驗檢疫證明。交通、郵政部門憑憑證安排運輸和郵寄。第四章林木種子檢驗檢疫第十九條用於生產的林木種子必須檢驗檢疫。嚴禁從疫區進口和調運林木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