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和界定機構的基礎上。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斷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在中國,審計準則的地位並沒有在法律上得到確認。目前,我國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決權和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很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準則,不足以作為註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強、技術復雜,法院很難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三、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相應措施
為了避免和減輕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必須通過政府、法律界、註冊會計師行業、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重建壹個健全良好的社會審計體系。
政府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中明確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的責任不應歸咎於註冊會計師,責任程度應有壹定上限。同時確定了獨立審計準則在判斷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增加了保護註冊會計師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律規定。
應成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評估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復雜工作。我們可以考慮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出面,成立壹個由法律界、商界、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負責司法審判中的責任鑒定。
加強對上市公司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註冊會計師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關註證券市場。如果發現上市公司和註冊會計師違規造假,就要找地獄交錢,絕不姑息。欺詐的成本必須高於欺詐的收益。
這不僅是為了保護註冊會計師,也是為了建立和完善健康高效的資本市場,建立良好的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經濟改革和國家經濟發展。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更加積極行動,考慮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行業宣傳。註冊會計師行業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自身職業責任的宣傳。壹方面,獲得法律專業人士的認可;另壹方面,增進大眾對行業的了解。
2.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估和管理體系;建立全面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制度;建立例外或重大問題的報告制度;建立質量考核和獎懲制度;實行三級審查制度;嚴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名制度;建立技術支持和咨詢系統等。
3.辦理職業責任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來說,投保責任保險不是規避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註冊會計師的自我保護措施。這壹措施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轉嫁風險,避免毀滅性的損失。
壹旦審計失敗,涉訴會計師事務所應充分利用其專業知識,提供證據證明其審計是嚴格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並確實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特別是要證明審計人員充分註意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違法違規》的規定,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並實施了審計計劃,充分考慮了審計風險,實施了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使法官充分認識到“審計的內在風險”,找出會計信息失真的真正原因。
在訴訟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的抗辯中,要轉變職業心態。如果認為註冊會計師應當謹慎執業,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審計報告符合“真實性”的要求,不應對因會計報表虛假而導致的審計報告失實承擔責任。以這樣的理由辯護,肯定會招致對方律師的強烈反駁,法官也很難接受。法律界普遍認為,“不真實”是指審計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即“虛假”。這也是法律界在這個問題上的心態。會計界想在這個問題上用自己的思維定勢改變法律界的思維定勢,尤其是改變擁有審判和裁決權力的法官。恐怕不現實,工作難度大。法院關註審計報告,首要問題是審計報告是否具有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而不僅僅是審計程序是否符合標準。只要向客戶或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不真實的審計報告,而他們據此作出的決定遭受損失,註冊會計師就很難以遵守職業準則為由要求豁免。
因此,在訴訟中,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證明自己嚴格執行了法定的審計程序,沒有過錯,並出具完整規範的工作底稿來證明這壹事實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聘請熟悉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與法官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讓法官真正了解註冊會計師的職業、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審計的內在風險。這樣才能在法律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
幸運的是,2003年2月15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投資人徐謙訴上市公司錦州港壹案的律師意見中,提出了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區分開來。律師認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無過錯責任,錦州港原董事長、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應當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過錯推定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責任部分涉及審計責任的過錯推定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本案最終判決將由訴訟決定,但律師意見充分體現了本文的觀點,與之前訴訟請求中對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單方面擴大形成鮮明對比,說明社會對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認識正在提高。可見,合理界定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日子已經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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