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院調查包括哪些內容?

法院調查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法庭調查程序庭審質證順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壹、庭審準備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而進行的準備工作。民事法庭調查程序中的質證順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 .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4.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明確其代理資格和權限。核實後,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首先,原告口頭陳述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被告陳述了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寫明反訴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有第三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先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答辯,承認或者否認原、被告的陳述。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法官有權詢問案件事實,總結本案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焦點,征求當事人意見。

2.在出示證據、質證當事人陳述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法官當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當庭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訴訟審判階段的重要環節。是指在法庭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組織下,針對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解釋和反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主張的,當事人可以逐壹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在庭審中不得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質證順序為: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質證被告;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質證。民事法庭調查程序中的質證順序大致相同。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觸到民事案件。訴訟開始後,要了解相關流程。很多人,因為不懂法,在遭遇不公平待遇後選擇忍氣吞聲,助長了不正之風。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二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的質證,壹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質證原告;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在審判人員說明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後,申請人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審判人員應當就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作出說明,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 上一篇:法律碩士考研如何復習專業課
  • 下一篇:法制宣傳日宣傳口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