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也是。上周末,我和朋友約好壹起去買書。後來朋友臨時有事,我只好回家了。然而,壹進家門,我就看見我媽津津有味地拿著我的日記。當時腦子發熱,馬上沖向我媽把日記搶回來,大吵了壹架。可能我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妥,當時就有點臉紅了。她只是說了句‘我是為妳好’就走了。當時我哭得很厲害,感受到壹種不被媽媽信任的痛苦。為了防止以後日記被人偷看,我會把從小學五年級就開始寫的日記撕掉,發誓再也不寫日記了。妳不知道嗎?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現已實施。我在網上看到有壹個關於家長隨意看我們日記的。”3月14日,記者在公交車上聽到了兩個中學生的這段對話。
隱私權是我們每個人都享有的未經允許不公開個人生活秘密的權利。成年人有這個權利,青少年也有,但是父母在孩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看孩子的日記和信件,這樣做對嗎?近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老師、家長、孩子和律師。采訪中,大部分家長和學生都不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了,也有人知道法律修改了,但不清楚修改後增加了什麽。
3月18日,記者前往省會部分小學、中學門口采訪。采訪中,很多同學發現父母私自偷看自己的日記、私信是不對的,卻不知道父母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那麽,父母的這種行為是對還是錯呢?看看老師和家長是怎麽想的吧!
大部分家長認為看孩子的日記沒有錯。
近日,記者在省城三所中學、三所小學門口對家長進行的隨機調查顯示,20%的家長承認看過孩子的日記和信件,只有5%的家長“從未看過孩子的日記和信件”。
壹位家長說:“父母只是關心愛護他,並無惡意。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們怎麽能理解孩子的想法和異常狀況呢?”有的家長甚至認為,“不看緊,會縱容孩子。萬壹他們學得不好呢?”在這些家長看來,翻書包、看日記只是為了及時管教孩子而了解孩子的壹種手段,否則壹旦出現不良後果,悔之晚矣。
其實有些家長也有過記日記的經歷。日記是壹個人成長過程中的年輕記憶,是最純粹的記憶。家長不要單純為了孩子而偷看自己的日記,傷害孩子的自尊心。
父母也有監護權。
“我也是出於關心。現在的孩子都不願意和我們交流。我就是想通過看孩子的日記,了解孩子最近在想什麽,更好的管教孩子。如果發現孩子有早戀的跡象,交了不好的朋友,或者有其他不好的跡象,也可以及時處理。”家長張先生說:“沒想到兒子會告我侵犯他的隱私。為此我們吵了幾次架,他跟我說話越來越少。”
張先生說,公民的隱私權確實不可侵犯,但兒童是否應該例外值得商榷。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的教育和成長享有監護權。父母整天在外打拼,晚上回到家,能有多少時間和孩子說話?在這種情況下,檢查孩子的書包和日記,可以有針對性地對孩子進行教育和交流,防止孩子誤入歧途。
“孩子還沒長大,必須肩負起監護的責任,翻孩子的書包,了解孩子在想什麽。有錯嗎?”壹位家長疑惑地說。
采訪中,很多家長認為,青少年年齡小,幼稚無知,沒有隱私,即使有隱私也談不上權利。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父母在沒有得到孩子同意的情況下,看孩子的日記和信件,偷聽孩子的電話,幾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那麽,父母有沒有想過這樣會不會傷害到孩子?有什麽辦法可以讓孩子和家長不受傷害?看看老師是怎麽想的!
老師:多和孩子溝通是關鍵。
省城壹所小學的老師認為,青少年長大後不願意把自己的秘密告訴父母和朋友,而是把這些心裏話寫在日記裏,這才是最真實最秘密的。如果家長和老師在沒有孩子同意的情況下偷看孩子的日記,會對孩子造成壹定的傷害。
西寧十三中高中部的劉老師也指出,家長和老師要尊重孩子,多和孩子溝通,不要盲目使用強制手段;孩子也應該多和父母聊天,談心。也許父母可以幫他們想出好的建議。這樣就沒有了“偷看”日記和信件的不快,更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為什麽不呢?
“父母不能要求壹個叛逆、不成熟的孩子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考慮問題。他們要主動抓住機會,根據孩子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盡可能地與孩子交流,讓他們不用翻孩子的書包,就能明白孩子在想什麽。”省城某中學心理咨詢老師孔老師建議。
對於家長來說,完全可以在不侵犯孩子隱私的情況下,隨時了解孩子的情況。只要家長壹方面註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的培養,鍛煉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另壹方面努力與孩子平等交流,孩子就會對父母產生信任感,願意把心中的秘密告訴父母。現在的青少年有獨立的觀點,有思想人格的需求,有尊嚴的需求。如果家長通過監控看透了孩子的內心,會刺激孩子的逆反心理,抑制孩子健康心態和創造力的形成。
的確,如果父母多抽出點時間,多陪陪孩子,陪陪孩子聊聊天,少花點時間和孩子社交、交流,也許孩子會和妳更親密。
父母私自看孩子的日記和信件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3月19日下午,記者來到海博律師事務所采訪白承誌律師。
律師聲明
父母可以不經孩子同意隨意看孩子的日記和信件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海博律師事務所白承誌律師認為,家長的這種行為是對隱私的侵犯。因為侵權人往往是青少年最親近的父母和老師,現實生活中訴諸法律的人很少。但即便如此,這類問題所隱含的社會和法律問題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31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因追查犯罪的需要,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無法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管理的義務,但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認為子女有不良行為時,才能以承擔監護職責而非侵權為由,采取有效措施約束子女的思想和行為。
[記者感悟]
因為青少年正處於成長階段,心理還沒有完全成熟,所以對自己的人生秘密看得很重。他們和成年人壹樣,有自己不想讓別人知道的隱私,需要親人和社會的尊重。他們應該享有隱私權。作為青少年,應該從小培養自我保護意識,讓法律真正成為保護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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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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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難以確定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