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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烏魯木齊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減量化、資源化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目標和分類標準,並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七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有害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規範中的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和行政審批。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流和分類管理。

機關事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和指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工委(居委會)應當宣傳和指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居民公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組織、動員和督促村民和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技術創新以及相關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及相關科技創新,推進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和應用。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將生活垃圾分類,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第十壹條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商務、文化旅遊、廣播新聞等部門和工會、婦聯、* * *共青團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意識。第二章分類投放第十二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2)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3)有害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生活危險廢物,包括燈具、日用化學品、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廢棄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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