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晉南朝時期制定的《太史律》(又稱《晉律》),以《漢律》為基礎,參照《魏律》的篇章結構,編成20篇,620條,27000字。其中,保留了九章法律中的七章,即盜竊法、賊法、捕法、雜事法、持家法、馬廄法、擅昌法,增加或修改了十三條,即備法改為刑名、立法兩條,分為兩部分。《太史律》總結和借鑒了《法學經典》以來的立法經驗,在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和法律條文的內容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第三,北朝制定的《北齊法》全面總結了李悝《法律學》以來歷代的立法經驗,在法典體例、篇章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進行了創新,使之成為代表當時最高立法水平的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北齊法律定義了十二種法典體例,分別是名案、禁守、嫁戶、好生、違規、詐偽、鬥訟、賊盜、捕破、毀損、檔牧、雜律。後來的隋唐開皇律、唐代唐律、宋代刑法典都采用了十二章的體例結構。可見北齊法對後世法典化的重要影響。北齊法首創《名例法》總則內容,將金律首創、後為南北朝法典相繼使用的《刑名法》兩條合並,將條文標題簡化為《名例法》,進壹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使法典的體例、結構和內容更加規範。從隋唐到明清,其法典的第壹條就是名例法,可見北齊法律對後世立法影響深遠。
第四,《隋代開皇法》十二章的標題分別是:名例、禁衛、職制、戶婚、穩庫、好富、盜賊、官司、詐騙、雜律、捕死、越獄。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的法律,但對北齊的法律做了必要合理的修改:1。北齊法律的壹些標題進行了修改,由守律改為守律,由婚姻法改為家庭婚姻法,由違制改為職制,由穩牧改為。2.刪除“破壞法”,將“捕破法”分為“捕破”兩部分,放在法典的最後壹部分,使程序法不同於實體法。3.根據封建統治的需要,對實體法相關條文進行重新排序。
五、唐代的《唐律大討論》* * *十二篇,502條。其標題設置和體例安排基本仿照“黃愷法”,以類似於現代刑法總則的名法排在首位,其次是關於具體犯罪及其處罰的類似於現代刑法的十壹條分則,如禁衛、官制、家庭婚姻、穩定保管、開好頭、偷盜、打官司、欺騙、雜法、逮捕、監禁等。
六、宋代的* * * 12條,502條,沿襲了晚唐《大中刑法叢書》和後周《賢德刑制》的編纂體例。這是宋朝建國以來的第壹部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由朝廷公布並在全國發行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法* * *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內容有:名例壹卷,分為五刑十惡八議;官法,卷二,分制與公式;《家法》七卷,家政、農家、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場;《禮記》分為兩卷:祭祀與禮制;《戰爭法》共五卷,分為宮衛、軍政、關禁、馬廄牧、郵政;《刑法》十壹卷分為賊、人命、打架、罵、訟、汙、詐、犯、奸、雜罪、捕死、破獄;工法兩卷,包括建築和河防。《大明法》突破了隋唐以來將法典分為十二條的傳統,開創了按六部行政範圍將法典分為條目的新體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結構和形式上與《大明律》相同。* * *分為30篇,40卷,30門,436篇,1,049個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