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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發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指未取得在中國定居權的外國人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和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在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就業許可第五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並取得《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錄用該外國人。第六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崗位應當是我國暫時缺乏合適人選的特殊需要崗位,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化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外國人來中國工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驗;

(3)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用人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第八條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持職業簽證入境(有免簽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有F、L、C、G簽證的人員),在中國學習、實習的外國人,持有專業簽證的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工作。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請許可證書。被錄用的外國人可持許可證明到公安機關變更身份,辦理就業證和居住證後方可錄用。

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及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華就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配偶在華工作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許可證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壹制作。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國人,可以免領就業證和就業證:

(壹)我國政府直接資助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資助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具有國內外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並持有外國專家局頒發的《外國專家證》;

(二)從事海上石油作業未上岸的具有特殊技能並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石油作業許可證》的外籍勞動者;

(三)經文化部批準,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化演出的外國人。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國人,可免領許可證,持職業簽證及相關證明在入境時直接申請就業許可:

(壹)根據中國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協定受雇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2)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第三章申請和審批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必須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壹)擬聘用外國人的簡歷證明;

(2)就業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的原因報告;

(四)擬聘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第十二條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用人單位持申請表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頒發許可證證書。發證機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進行審批,審批後向用人單位發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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